太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仲 裁 调 解 书
并劳人仲调字〔2023〕第1 号
申请人:申冉,女,汉族,身份证号,XXX.住址,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桥头街19号1 号楼2单XX。
委托代理人:宋XX,山西XX兼职律师,特别授权;李亚璐,山西XX专职律师,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新XX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XX,男,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臧XX,男,新XX理;王X,男,新XX公司法务。
申请人因支付加班费、赔偿金等问题与被申请人发生劳动争 议,申请人申请至本委请求仲裁。本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 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之规定受理了此案,并依法由独任仲 裁员开庭审理。庭审中双方当事人本着平等自愿、协商 一 致的原
则,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 、被申请人于2023年2月11 日前 一 次性向申请人支付各项费用10000元整(人民币大写壹万元整)。
二 、被申请人重新出具自离证明。
三、双方不再就此事重新提起仲裁或诉讼。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本调解书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依照民事诉公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独任仲裁员:郭艳
二〇二三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梁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