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渝01民终2095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重庆市璧山区XX公司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刘X
委托代理人:罗乐,重庆XX律师
案件经过:
原告于2019年X月X日入职被告单位,任XX工作,月均工资XX元。原告工作期间,被告因各种原因,拖延、未依法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同时也未依法购买社会保险(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险),且未依法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基于以上各原因,原告被迫提出解除与被告的劳动关系,并提出原告合法的诉求。
被告答辩称:未签订劳动合同系原告的过错导致。鉴于原告是管理岗位,原告负责社保购买和劳动合同签订。公司告诉过原告去找劳动合同样本与公司签订。但原告XX没有去办理自身社保和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因此,原告对此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法院通过审理查明:原告系被告单位员工,单位未给原告购买社会保险,也未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等。虽单位诉称,原告有义务自行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但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单位曾告知原告签订劳动合同事宜,也没有证据证明原告负责签订劳动合同和购买社会保险这两项工作内容。《劳动合同法》规定,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系法定义务。
法院判决内容:判决被告单位支付原告劳动报酬、经济补偿金、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