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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X与谷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婚姻家庭
  • (2018)冀0532民初13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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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平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冀0532民初1313号
原告:高X,女,汉族,农民,群众,住平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XX,河北XX律师。
被告:谷X1,男,汉族,农民,群众,住平乡县。
原告高X与被告谷X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5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X及其委托代理人孙XX、被告谷X1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高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2、婚生儿子谷X2由被告抚养我不承担抚养费,女儿谷X3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3、依法判令共同财产东南V5汽车一辆价值6万元归原告所有;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09年10月份经媒人介绍双方认识并订婚,2010年1月11日领取结婚证,于2009年农历12月6日举行结婚仪式。婚后于××××年××月××日生儿子谷X2随原告生活,××××年××月××日生女儿谷X3随被告生活。婚后有夫妻共财产东南V5汽车一辆价值6万元在被告处,无共同债权、债务。原告现未怀孕。由于双方婚姻系父母安排,双方缺乏了解,性格不合,感情基础差,婚后在共同生活期间经常生气吵架,根本未建立起夫妻感情,被告经常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且有酗酒恶习,酒后经常发酒疯,导致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于××××年××月份第一次向你院提起诉讼,你院于××××年××月31日作出(2017)冀0532民初1165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了原告离婚诉讼请求。该判决生效至今,双方仍未和好,仍然处于分居状态,双方根本没有和好的可能,故现第二次向你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准原告上述诉请。
谷X1辩称,对离婚不发表意见。我现在照顾不了孩子,两个孩子都随原告生活。买车时,有一半购车款是我父母出资,现在车在家里放着。
经审理查明,高X与谷X1于2009年10月经媒人介绍认识,2010年1月11日领取结婚证,2009年农历12月6日举行结婚仪式。××××年××月××日生儿子谷X2,××××年××月××日生女儿谷X3,现两个子女均随高X一起生活。婚后有夫妻共同财产东南V5汽车一辆,现在谷X1处存放。××××年××月,高X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审理后认为双方结婚时间较长,婚后生育两个子女,且高X没有证据证明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于××××年××月31日作出(2017)冀0532民初1165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了高X的离婚诉讼请求。之后,双方未能和好,继续分居至今,互不履行夫妻义务。
另查明,谷X1涉嫌对高X母亲王XX故意伤害一案,现羁押于平乡县看守所。
上述审理事实,有高X提交的结婚证、(2017)冀0532民初1165号民事判决书及其与谷X1的当庭陈述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判决准予离婚的基本条件。高X第一次向法院起诉离婚被驳回后,双方没有和好,继续互不履行夫妻义务至今,导致高X再次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发生了王XX被故意伤害一案,加深了双方及家庭之间的矛盾,以上情节依法应认定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判决准许离婚。关于子女抚养,因两个孩子现均随高X一起生活,谷X1现在羁押期间,没有能力照顾抚养孩子,高X也同意暂时抚养两个孩子,故对孩子的抚养问题在本案中不予处理,两个孩子暂由高X抚养,待谷X1恢复人身自由后对孩子抚养和高X照管孩子期间的抚养费问题可以另行主张。关于夫妻共同财产,高X基于保证书,主张夫妻共同财产东南V5汽车一辆归其所有,谷X1在庭审中陈述保证书是违背其真实意思做出的,本院认为,出具保证书的真实目的应是双方和好、维持完整的家庭,保证书不应是财产分割的唯一有效依据,谷X1在庭审中对保证书的财产分割内容提出异议,基于其羁押的事实和车辆的价格没有予以确定,本院在本案中对财产分割不再处理,待谷X1恢复自由后可与子女抚养一并主张。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许高X与谷X1离婚
二、驳回高X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财产保全费920元,由高X负担200元,谷X1负担9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5-30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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