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XX公司与龚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5)东中法民一终字第3034号
上诉人:中国XX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负责人:李XX,总经理
被上诉人:龚X,男,汉族,住四川省平昌县
委托代理人:谢XX,施文华
上诉人的主要诉求为原审原告是农村户籍,伤残赔偿金的标准应该按照农村标准计算,龚X的收入没有其本人的银行流水和社保记录做证明,故不能认定其有固定收入,应按照较低的标准计算误工费。
龚X的代理人提交了龚X妻子罗X得账户交易明细,而且提交了桥头镇石水村出具的居住证明,提供了工资证明、营业执照等证明其工作情况。故中院判决驳回上诉人的上诉,维持原判。
审判长:罗X
2015.8.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