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黔0102民初20087号
原告:龚XX(身份证号:XXX),女,1994年9月13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大方县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超、简XX,贵州XX律师。
被告:陈XX(身份证号:XXX),女,1994年10月23日生,汉族,住贵阳市南明区XX。
原告龚XX诉被告陈XX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龚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超、简XX,被告陈XX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龚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以书面形式在省级报刊头版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2、判令被告当面删除擅自发布的原告所有信息;3、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4、判令原告律师费6000元由被告承担;5、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公证费等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原告与被告曾系无话不谈的闺蜜。2021年6月,被告在抖音(抖音号为Kailelea8724.恶意将昵称改为“小X同学”,头像改为原告照片)上公开发布原告的个人隐私,将原告曾经与被告私聊的个人情感隐私公之于众,在抖音上公开诽谤原告婚内出轨某某男人,获得点赞量9个。2021年6月23日,原告通过亲戚得知被告的诽谤信息后,向云岩区公安分局金关派出所报警,民警核实了网上被告的辱骂事实,多次电话联系被告(民警当时拨打被告电话为130XXXX5694),要求其立即删除相关信息,迫于民警的压力,被告删除了抖音公开辱骂信息。被告删除抖音辱骂信息后,不依不饶,伙同案外人杨X继续侮辱、诽谤原告,目前知晓原告朋友陈XX、龚XX、龚XX、周X、李X、郑X、李X等7人收到了被告的私发的诽谤信息,被告还将原告亲戚拉进微信群对原告进行辱骂,擅自将原告的私密录音和聊天记录等资料公开,其中还不乏“睡野男人”、“给XX戴绿帽子”、“老公强奸自己妹妹”等污秽语言,不堪入耳。原告认为,公民享有名誉权和隐私权,任何人不得侵害他人名誉权、不得以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隐私权。被告通过抖音公开发布原告的个人情感隐私,侵害原告的隐私权;被告捏造事实在抖音发布,并私发至不特定人群,毁损原告的名声,在公安机关介入后仍继续诽谤,公然挑衅,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被告的行为严重影响了原告的家庭生活和心理健康,导致原告家庭不和睦,原告本人亦产生失眠、厌食等状况,原告长期受到精神上的折磨。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特提起诉讼,恳请贵院依法支持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
被告陈XX无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原系朋友关系,2021年6月23日17时29分,原告向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金关派出所报警,被告在抖音里面辱骂原告,经该所干警拨打被告电话进行警告后,被告删除了辱骂原告的视频资料。之后,被告以自己的微信账号(微信号WiKC.11.03.昵称:金宝贝)与他人一起将原告家属拉入群聊群(共3人)中,在该微信群对原告肆意进行谩骂。现原告诉至本院,诉请如前。
另查,原告为此次诉讼,委托律师代理花费律师费6000元。
庭审中,原告申请周X出庭陈述,称有人以“小X同学”的抖音账号向自己发送信息,称原告婚内出轨,到处色搭男人,但是否是被告所发不清楚。
除上述认定事实外,原告还提供了以下证据材料:抖音号:kailelea8724.用户名:小X同学的视频资料(复印件),拟证明被告利用该抖音号污蔑原告进行婚内出轨,对原告进行谩骂。被告对三性持异议,称不是其注册的账号,其中的信息也不是其发送给他人的。
被告提供了自己的抖音截图和与原告的抖音聊天记录,拟证实是原告在聊天记录里承认将其视频私自拿给我前夫的妈妈看,才将其家属拉入微信群。原告对该证据真实性、合法性不持异议,但称达不到被告的证明目的,称仅是双方容,因被告系在微信群聊内发布的内容,且微信群聊人数较少,对原告造成的影响有限,故被告应将道歉内容在微信朋友圈发布,以消除其发布的带侮辱性言论对原告的影响。原告称被告还在抖音平台发布对其侮辱性的言论,但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该主张,本院不予采信。关于原告请求的精神损失费,该案由原、被告在生活中互相不理性的行为产生,双方均具有一定的过错,结合本案被告在微信群聊发布不当言论的传播范围有限,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律师费,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一条、第一千条,第一千零二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在其微信朋友圈向原告书面公开赔礼道歉;
二、被告陈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删除其在微信平台发布的对原告的所有不当言论;
三、驳回原告龚XX的其余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陈XX承担(该款原告已预付,被告陈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二日内支付给原告龚XX)。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X
书记员罗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