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3】苏1302民初2548号
基本案情:原告阳X花,女,1992年1月出生,湖南省隆回县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XX和,湖南XX律师。
被告谢X,男,1993年12月出生,江苏省宿迁市人
原告与被告于2011年初在江苏无锡打工时相识,同年年底双方开始共同生活。2013年5月双方生育男孩谢X轩,2016年4月双方生育男孩谢X鑫。2019年11月30日双方在宿城区民政局登记结婚。2018年10月,在被告父母支助下在洋河镇明州佳XX购买一商品房,面积126平方,价值65万元。因被告经常在网上与异性聊天,导致夫妻感情破裂。2020年9月,双方开始感情不和分居至今。
办案经过:今年正月初七刚刚开始上班,原告便在一熟人介绍下找到本律师要求离婚,而且希望尽快办理。基于对原告负责,本律师告诫原告慎重决定,不要轻率离婚。原告说他们夫妻已经分居三年,而且被告花心,同时对方也同意离婚,只是她不愿意再去江苏,能够通过网上视频开庭处理好。在这样的情形下,本律师于是受理该案。2023年2月27号,案件顺利通过互联网开庭。庭审中,双方因为小孩抚养费用和财产分割产生争执,被告要求原告每月负担小孩抚养费一千元,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共同房产分割款30万元。后通过法官和律师协调,决定以夫妻共同财产折抵小孩抚养费用,本案因而圆满结案,调解离婚!
办案结果:一,原告阳X花与被告谢X自愿离婚;
二,婚生男孩谢X轩、谢X鑫由被告抚养,小孩抚养费由被告承担,原告阳X花应承担部分以夫妻共同房产分割款25万元折抵。
三,共同财产位于宿迁市洋河新区洋河镇明州佳XX18栋203房及附属车库价值五十万元由被告所有,被告补偿原告房款25万元。原告阳X花协助被告谢X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手续;
四,双方就本案无其他争议。
审判员 刘某龙
二0二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宋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