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16年4月19日22时许,在某地,孟X、高X、刘X酒后持砖头拦截过往车辆,强行向司机索要财物,劫取刘X1人民币21元、闫X人民币50元,在向张X索要财物时遭遇反抗,高X被当场抓获,刘X稍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当晚孟X向公安机关投案。公安机关从高X身上起获人民币100元。
二,辩护策略
律师接到当事人家属委托后,及时的去看守所会见了当事人孟X,了解了具体事情经过,根据孟X的描述,当天因为喝酒,所以酒后为了寻求刺激,然后拦截过往的车辆,车主看出孟X已经喝酒,处于醉酒状态,且孟X酒后手持砖头,所以,车主给了孟X少量的钱财,然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辩护律师了解案件情况后,给出的辩护策略。认为孟X不构成抢劫罪,而构成寻衅滋事罪。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所有人或者保管人,使用暴力的方法,强行将公司财物取走。寻衅滋事罪是指,行为人实施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等行为,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了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损害结果。根据在案证据材料显示,孟X酒后拦截过往车辆,然后取财的行为,应该成立寻衅滋事罪。而且抢劫罪和寻衅滋事罪在量刑方面也有一定的区别,如果认定孟X的行为成立抢劫罪,量刑应该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认定孟X的行为成立寻衅滋事罪,量刑应该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且如果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也可以适用缓刑。但如果认定为抢劫罪,则量刑最低不少于三年,除非能够减轻处罚,则量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针对以上情况,辩护律师和当事人孟X沟通后,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1.孟X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
2.孟X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
3.孟X具有自首情节,建议法庭对孟X从轻、减轻处罚。
三,案件结果
法院认为,孟X法制观念淡薄,使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行为侵犯了他人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触犯了刑法,已构成抢劫罪,依法均应予惩处。北检察院指控孟X犯抢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辩护人关于孟X的行为应认定为寻衅滋事罪的辩护意见,经查,孟X系青壮年男子,且持有砖头,对被害人进行威胁,且向被害人索要钱财的目的明确,行为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因此,对辩护人关于构成寻衅滋事罪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归案后如实供述,当庭自愿认罪,孟X案发后自动投案,应认定为自首,故本院对孟X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孟X的辩护人辩称孟X系初犯、偶犯,有自首情节,建议法庭对其减轻处罚,上述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孟X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