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15年8月至2016年11月,郭XX在担任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聘请被告人么XX担任公司的管理人员。某互联营销管理有限公司以推销某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白酒为名,由郭XX、么XX等人共同制定营销方案,由讲师通过虚构公司背景、夸大经营项目、盈利前景的方式对外进行宣传,要求参加者缴纳费用(每份人民币7800元)成为会员,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再依据发展人员的数量从他人缴纳的入会费中提取奖励,以此开展传销活动,共发展参与传销人员210余人,层级达到12级以上。
二,辩护策略
律师接到本案后,及时的去看守所会见了当事人,向当事人么XX了解了事情经过。当事人家属介绍说么XX是因为涉嫌组织,领导,领导传销活动罪,所以,律师主要向么XX了解以下信息:1.是否收取“入会费”,即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2.存在层级性的返利机制,即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3.返利依据是“拉人头”,即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4.四、目的并非销售商品或服务获得利润,而是以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为名,实则行欺诈之实,骗取他人财物;5.刑事立案标准即三层三十人,这里的层级指的是组织层级而非返利层级;
根据刑法224条之一和传销犯罪司法解释的规定,传销犯罪必须满足以上提出的五个特征。通过在案证据材料分析,本案中,么XX的行为满足传销犯罪的特征,通过和当事人沟通,辩护律师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1.么XX主动供述,主观恶性较小;
2.么XX在共同犯罪过程中所起作用较小,应该认定为从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案件结果
法院认为,么XX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为名,通过虚构、夸大公司背景、经营项目及盈利前景的方式对外宣传,以投资缴费赠送白酒为诱饵,引诱他人加入,并按照一定顺序将参加者组成层级,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下线”,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应依法惩处。检察院指控的事实清楚,提供的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么XX能当庭自愿认罪且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可对其依法从轻处罚。关于辩护人所提么XX系从犯及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根据么XX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中所发挥的作用、所处的地位及参与的程度,不应认定其为从犯,亦不应对其减轻处罚,辩护人所提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其他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么XX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