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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充公司工作人员,诈骗他人古玩、字画等财物,数额特别巨大,经过律师辩护,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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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一,案情简介

  1、高XX于2016年5月3日,在磁器口附近,谎称自己是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工作人员,并以该公司需要购买字画为由,通过苏X1的介绍骗取被害人孙某《竹林七贤》画作1幅,后将该画以人民币25万元的价格出售给马XX。经鉴定,涉案画作价值人民币16万元;

  2、高XX于2016年5月18日,在某驻京办事处215房间,谎称自己是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工作人员,并以该公司需要购买玉石雕件为由,骗取被害人曹X玉石雕件11件,后通过某文化投资有限公司将该11件玉石雕件以人民币35万元的价格抵押给田X。经鉴定,上述玉石雕件价值人民币35.8万元。案发后,曹XX向田X支付人民币363 125元,已将涉案11件玉石雕件全部赎回;

  3、高XX于2016年5月16日,在某酒店等地,谎称自己是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工作人员,并以该公司需要购买玉石雕件为由,骗取被害人刁某玉石雕件5件,后将该5件玉石雕件以人民币1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乌某。2016年5月20日,高XX又采用同样手段,骗取被害人刁某玉石雕件6件,后通过某文化投资有限公司将该6件玉石雕件以人民币12万元的价格抵押给时某。经鉴定,抵押给时某的6件玉石雕件价值人民币11.6万元。案发后,刁XX向时某支付人民币12万元,已将抵押的6件玉石雕件全部赎回。高XX于2016年8月12日被民警查获。

  二,辩护策略

  辩护律师接到当事人家属委托后,及时去看守所会见了当事人高XX,并向其询问了具体的事情经过,对高XX的行为有了初步的判断分析。

  高XX冒充某投资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对方当事人名贵字画,玉石等物品,价值数额特别巨大,根据刑法的规定,量刑应该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辩护律师阅卷后,掌握了案件的具体情况,并和当事人高XX进行了沟通,提出了以下辩护意见:

  1.高XX到案后能如实交代犯罪事实、系坦白;

  2.其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

  3.被告人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低,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三,判决结果

  高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在案证据证实,高XX在短短1个月的时间内连续诈骗多人财物,且涉案数额达到特别巨大,故辩护人关于高XX系偶犯、主观恶性低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鉴于高XX到案后能主动交代其诈骗被害人刁某部分玉石雕件的事实,且当庭能自愿认罪,对其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高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


  • 2014-10-24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被告
  • 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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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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