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13年,陈某伙同冯某某(另案起诉)等人为向社会公众变相吸收存款。成立、运营XX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兰XX于2014 年初入职该公司,自2015年7月起担任该公司分部经理。兰XX哦伙同他人在本市某区以投资制药厂、物流城、养老产业等项目为名,以承诺返本付息为诱饵,通过发传单、开答谢会等方式公开宣传,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存款。经查,兰XX以上述方式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1700余万元。
二、
律师接到本案后,及时去看守所会见,向当事人兰XX了解事情经过,具体包括:兰XX所在的公司主营业务是什么?兰XX在公司主要是什么职位,是否是领导?兰X在公司主要做什么事情?公安机关认为兰XX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理由是什么?针对公安机关的调查,兰XX有什么辩解理由?以及其他的一些问题。
通过以上问题,辩护律师对兰XX的事情有了大致的了解,兰XX入职某公司,从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涉嫌犯罪。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律师阅卷后,对案件有了完全的掌握,通过和当事人兰XX沟通,辩护律师针对兰XX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第一,辩护人认为兰XX本人,单位内部人民及其亲友所投资金,不应该计算在犯罪金额内;第二,我资人存在重复投资情况;第三,案发前兰XX积极退赔部分投资人投资款。对减少损害后果发生起到一定作用;第四,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第五,兰XX主观恶性较小,吸收资金用于真实项目,社会危害性较小。第六,兰XX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
建议对兰XX减轻处罚,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三、案件结果
法院认为。针对辩护律师提出的辩护意见,法院评判如下:
第一,关于案发前兰XX积极退赔部分投资人投资款,对减少损害结果发生起到一定作用的意见,经查,兰XX归还钱款的人员为某某工作网点所属业务员,且本案中已经报案的投资人,故对相关证据,本院不予确认,但本案查封被告人兰XX财产可用于退赔投资人损失的情节,本院在量刑时酌予考虑;
第二,关于兰XX系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兰XX系XX投资管理公司分部经理,积极参与分部筹建和运营管理,其在分部的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并非起次要和辅助作用,故对该点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第三,辩护人提出对兰XX减轻处罚和具体的量刑意见,无事实和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该辩护人的其他辩护意见,本院酌予采纳。
法院认为,兰XX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唯有金额有误,予以变更。鉴于兰XX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故本院对其予以从轻处罚,鉴于本案查封兰XX财产可用于投资热追赃挽损,本院在量刑时酌予考虑,对兰XX从轻处罚。
兰XX范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