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库管理人员涉嫌职务侵占,律师及时介入终获缓刑
案情简介
陶X、杜X、梁X三人系无锡某电子科技公司主管人员,三人合谋利用职务便利,前后三次将公司铜箔转卖苏州获利,后受害公司通过调取监控向警方报案,侦查人员将三人刑事立案侦查,后对三人分别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办理委托
杜X在取保候审期间收到侦查人员通知,被告知该案近期将要移送检察院,其原本以为取保候审意味着没有事情,本案不再追究(律师在此提醒,这也是大多数人的想法,以为取保候审后重获自由,事情就不再追究了。实际上,拘留转为取保候审只是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的强制措施变更,并不意味着刑事案件的结束,取保候审与案件侦办并行不悖,办案人员会在侦查完毕后将案卷材料移送检察院,接下来审查起诉后移送法院,之后再开庭审判,最终的判决结果以审判为依据,甚至前期取保、开庭后先行羁押、判决实刑的亦不在少数,切不可心存侥幸,及时委托律师了解、沟通、消化案情更有利于后续辩护工作的展开),故在收到办案通知后协同家属第一时间联系到笔者,希望提供刑事法律帮助。
笔者在接待后,根据委托人所描述的情形进行基本的法律判断,结合以往办理的类似案件对委托人进行分析,告知本案存在一定的适用缓刑的空间,需要阅卷之后再作判断,之后逐一解答委托人关于实体、程序等方面的疑问,委托人在对刑事诉讼流程有了初步了解后,同笔者所在律所办理了委托服务,由笔者全程办理本案。
辩护工作
接受委托后,笔者第一时间联系侦查人员及公诉人员,在明确移送审查时间后,前往检察院进行阅卷。此时正值年关,通过协调,笔者终于在年前临近放假的空档拿到卷宗材料,虽然年后上班阅卷同样可行,但考虑到过年期间对卷宗材料有个初步把握,能够及时解答委托人关于案件细节的疑问,让委托人可以安心过个好年,不至于提心吊胆、疑惑重重。
通过阅卷,笔者将同案犯笔录之间的供述进行一一比对,并就受害公司提供的过往销售合同进行逐一分析(涉案铜箔价值依照受害公司过往销售的同型号货物的价格进行确定),确定了初步的辩护思路:1.结合委托人杜X案发前的职位,整个涉案行为犯意的提起、过程的推动、事后获利的分配等,笔者认为杜X并未在整个环节中起到发起或主导的作用,依法应当认定为从犯,从轻、减轻处罚;2.侦查机关出具的起诉意见书认定的涉案价值有误,在确定其中一种型号的铜箔单价时,存在两份单价不同的过往销售合同,根据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应以单价最低的合同为依据,故而涉案金额应当予以扣减。
在总体确定该两点辩护思路后,结合委托人其他的特殊情况,笔者形成了较为完整的法律意见书,并最终得出委托人杜X能够适用缓刑的结论,寄往承办检察官以供参考。之后通过与检察官的电话沟通,检察官采纳了第二点思路,否决了第一点,但结论同样认可杜X可以适用缓刑。考虑到法律意见书的最终结论被采纳,且主从犯区分确实存在争议,为了推动接下来认罪认罚程序的进行,提高委托人适用缓刑的可能性,辩护人同委托人杜X进行了详细的法律解答,委托人亦同意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办理结果
检察院出具认罪认罚具结书并提出量刑建议,认定委托人杜X犯职务侵占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在律师见证下,委托人自愿签署该具结书。之后即是等待开庭,在收到开庭通知后,笔者于庭前向委托人进行相应的开庭辅导,告知其注意事项,此后的庭审并无意外,法院最终采纳检察院量刑建议及辩护人相应辩护意见,对委托人杜X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在收到判决书的一刻,委托人悬着的心才暂时放下。但缓刑同样不意味着XXX,笔者告知其缓刑考验期的相应注意义务,交代其一定要平稳度过考验期,防止因产生新的违法犯罪事件而收监,如此,才真的可以将悬着的心慢慢放下,享受短暂失去自由后,重新与家人团聚的宝贵时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