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XX有限公司于 2009 年成立,办公地位于XX市区,主要经营网络游戏研发及推广。被告人许XX系公司法定代表人、副总经理,被告人姬XX系总经理,被告人向X系产品总监,被告人吴XX系行政、财务部门负贵人,被告人冯XX系商务部门负责人。
自2015 年起,被告人许XX、姬XX、向X、吴XX、冯XX等人开始开发运营“XX”游戏。“XX” 游戏玩家通过充值获取金币,通过消耗金币打X等方式有几率获得金币、弹头等游戏道具。
2018年9月,XX公司与“XX〞被告人姚XX等人合作,由被告人姚XX直接或间按组织“XX” 被告人徐XX、李X、陈XX、寇X等人吸引游戏玩家充值,以回购游戏道具弹头的方式为游戏玩家实现游戏道具“交现”,XX公司再对被告人姚XX等人回收的游戏道具进行回收。被告人许XX、姬XX、向X、吴XX。冯XX等人以推广费等名义向被告人姚XX、徐XX、李X、陈XX、寇X等人支付充值分成和弹头回购款。其中,被告人许XX负责公司全面工作,被告人姬XX负责审批款项的支出,被告人向X负责核对充值数据、提出支付申请等具体对接事宜,被告人吴XX负责审批、支付款项。被告人冯XX明知公司与XX合作,为吸引玩家充值以加大金币消耗,仍在不同渠道推广“XX” 游戏。
经鉴定,2018年9月至2019年8月,被告人许XX、姬XX、向X、吴XX、冯XX等人通过上述方式收取赌资充值共计人民币 2600 余万元。被告人姚XX参与金额为人民币 200 余万元,被告人徐XX参与金额为 1100 余万元,被告人李X参与金额为800 余万元;被告人陈XX参与金额为200 余万元,被告人寇X参与金额为 30 余万元。其中,被告人寇X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 220095元。
2020 年间,在结束与XX公司的合作之后,被告人寇X仍利用“XX” 游戏平合聚众赌博(为多名游戏玩家进行游戏道具与人民币的兑换,出售游戏弹头收取人民币共计 170 095元)。
法院审理期间,寇X退缴人民币14万元。
二、
律师接到当事人家属委托后,及时的去看守所预约会见了当事人寇X,向寇X了解了事情经过,尤其是寇X做了哪些事情,然后再分析寇X的行为是否构成开设赌场罪和赌博罪,根据刑法的规定,开设赌场罪是指,客观上实施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赌博为业的行为。开设赌场分为先上开设赌场和线下开设赌场,其中,线上开设赌场是指利用网络实施赌博违法行为,本案中,寇X主要参与了线上开设赌场的某一个环节。再有,司法机关认定寇帆还参与了赌博行为,构成赌博犯罪,根据以上的案件信息,辩护律师通过和当事人沟通,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针对开设赌场罪,寇X作为游戏玩家充值获得的返利以及花钱购买弹头的钱款应予扣除;针对赌博罪,寇X卖弹头不以营利为目的,且没有同组织三人以上赌博,不构成赌博罪;寇X系从犯、坦白、认罪认罚、主观恶性小,建议法庭对寇X从轻处罚。
三、案件结果
寇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