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17年3月至2018年10月,被告人丁XX在经营某公司期间,安排丁X1.丁X2、王XX、郑X、王某、时某在某公司与其他公司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以资金回流等手段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收取开票费。被告人王XX2、王XX3、谭X、李某、李XX1、贾某某、钱X为达到抵扣税款的目的,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让某公司为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人玄XX介绍丁XX经营的公司向山东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丁XX开税款数额315XXXX4791.91元、丁X1虚开税款数额203XXXX1275.83元、王XX虚开税款数额203XXXX1275.83元、丁X2虚开税款数额203XXXX1275.83元,郑X虚开税款数额112XXXX3516.08元、玄XX虚开税款数额112XXXX3516.08元、王某虚开税款数额112XXXX3516.08元、时某虚开税款数额186XXXX7584.5元、王XX2虚开税款数额186XXXX7584.5元、王XX3虚开税款数额XXX.33元,谭X虚开税款数额XXX.33元、李某虚开税款数额112XXXX3516.08元。丁XX违法所得231XXXX3280.56元、玄XX违法所得193230元。
二、
律师接到当事人家属委托后,及时的去看守所会见了当事人郑X,向其了解了具体的事情经过,因为家属给出的信息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此罪的犯罪方式包括: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共计四种方式,且此罪量刑有三档,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根据家属给出的信息,以及现有法律规定,律师主要向郑X了解以下事实,包括:(1)郑X在什么公司工作,具体从事什么职位?(2)是郑X自己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行为,还是整个公司的领导层都因为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被刑事拘留?(3)郑X具体做了哪些事情,然后分析郑X的行为是否符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四种犯罪行为之一?(4)如果确定了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具体数额是多少?有多少人参与其中?
通过以上问题,辩护律师对郑X的行为,有了一个初步判断,郑X作为公司的副总经理,郑X所在的公司明知和其他公司没有真实的交易情况,经过他人介绍,为其他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收取开票费。符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构成要件,根据郑X的供述,辩护律师判断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数额已经超过二百五十万元,属于数额巨大,根据刑法规定,量刑应该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审查起诉阶段,律师通过检察院阅卷,对案件有了彻底的掌握,通过阅卷,和当事人沟通,辩护律师在庭审阶段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1)本案属于共同犯罪,郑X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属于从犯,应该从轻或减轻处罚。
(2)郑X自愿如实供述犯罪行为,承认所指控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可从宽处理。
(3)郑X积极预缴罚金,可以从轻处罚。
(4)郑X无前科犯罪记录,属于初犯、偶犯。建议对郑X减轻处处罚并适用缓刑。
三、案件结果
法院认为,郑X在共同犯罪中其次要辅助作用,属于从犯,可从轻、减轻处罚,如实供述犯罪行为,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罚,但郑X不符合缓刑适用条件。最后判决,郑X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