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湘0523民初297号
原告艾XX,男,2000年7月出生,邵阳县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XX和,湖南XX律师
被告艾XX,女,2002年4月出生,邵阳县人
原告与被告于2021年11月经人介绍相识,同年十二月双方在云南西XX见面,原告给付见面礼1800元,。2022年1月28日,双方按风俗订婚,原告给付被告彩礼68000元,给付被告亲属红包26000元,随后双方开始同居生活,后被告怀孕,在怀孕四个月后经检查胎儿畸形,原告因此花费一万余元给与处理,并陪伴被告出院。此后被告家人提出再给付彩礼88000元,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原告家人拒绝,自此双方分手。为协商彩礼返还,原告多次请介绍人出面协调,但被告拒绝返还,理由是双方同居且怀孕引产,造成被告身体受损,且现在没有复原。
办案经过:原告及原告家人在被告拒绝返还彩礼后,随即在网上找到本律师,并迅速办理委托手续,缴纳律师费用,对原告及其家人的信任,本律师非常惊讶,所以本律师非常投入,全力以赴。法院立案后,律师随即与被告和被告家人沟通,被告自始至终只愿意返还五万元,说了一大堆,后来我发给她家人几份婚约财产纠纷的判决书,也告诉她们具体的法律依据,最后同意我方的方案,由被告返还彩礼58000元,我方随后撤诉。
办案结果:
被告一次性返还原告彩礼58000元,双方达成和解,因原告已经外出云南,全权委托律师处理,收款后律师即转款给原告,然后原告委托律师撤诉,法院随即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48条之规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张某
二0二三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周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