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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X职务侵占罪,经过辩护,从轻处罚

  • 刑事辩护
  • (2021)京0105刑初2544号
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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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一、案情

  2018年至2020年,蔡X伙同刘X在XX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分公司内,利用担任该公司及其关联企业会计,掌握关联企业XX商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中国XX账户网银盾并负责该账户资金收支、记账等职务便利,在刘X的指使下将该账户内的人民币680余万元转入蔡X、刘X控制的账户占为己有,并将上述钱款瓜分。蔡X已将自己分得的人民币330余万元及相应的利息退还被害单位。被害单位出具了对蔡X的谅解书。

  2021年3月4日,蔡X到公安机关投案。

  二、

  辩护人接到蔡X案件后,立即向看守所预约会见,向蔡X了解事情经过,包括蔡X的公司情况、蔡X是非法占有了公司的财产,还是挪用了公司的财产,以及公司是否欠蔡X钱款,上述钱款的数额有多少,是否是已经退还给了公司。

  通过以上几个问题,辩护人对蔡X的行为有了初步的判断分析,蔡X作为公司的财务人员,伙同他人非法占有了公司的财产,数额巨大,成立职务侵占罪,量刑应该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在此基础上,辩护人通过和蔡X的家属充分沟通,建议家属退还公司的财产,争取获得公司的谅解。家属听从律师的建议,并在律师的帮助下退还给了公司财物,并且获得了公司的谅解。

  法庭审理过程中,针对蔡X的行为,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1、蔡X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认罪认罚。

  2、蔡X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

  3、蔡X是主动到案,英嘎认定为自首。

  4、蔡X的家属代蔡X退赔并取得被害单位的谅解。

  综合以上情节,建议法庭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三、案件结果

  法院认为,蔡X伙同他人身为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构成职务侵占罪,依法应予惩处。检察院指控蔡X犯职务侵占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蔡X主动到案,如实供述主要罪行,系自首,积极退缴违法所得并取得被害单位谅解,认罪认罚,本院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蔡X之辩护人关于蔡X系从犯的辩护意见,在案证据足以证明蔡X伙同他人共同实施犯罪行为,且对赃款近于平分,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不分主从,故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对蔡X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蔡X虽有自有等情节,但其犯罪数额巨大且犯罪行为给被害单位造成的损失仍未挽回,故此意见本院亦不予采纳;关于对蔡X从轻处罚的其他辩护意见,本院酌予采纳。综上,根据蔡X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决被告人蔡X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 2022-01-17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被告
  • 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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