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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主张被告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强烈要求离婚,代理被告查清财产,判决不准予离婚

  • 婚姻家庭
  • (2020)粤0112民初10129号
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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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律师接受委托后,积极收集证据,申请多份律师调查令,查清原告名下财产情况,综合分析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证明被告没有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提出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仍有和好的可能,从多方面提出不宜以离婚的方式草率地结束双方长达20年的婚姻的主张,最终法院采纳了本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不准予原被告离婚。

案件详情

  黄X诉李X离婚案件一审判决书

  案  号:(2020)粤0112民初10129号

  审理法院: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原告:黄X1.男,1974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天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关元朝,广东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XX,广东XX实习人员。

  被告:李X,女,197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黄埔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红艳,广东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X,广东XX实习人员。

  黄X1诉李X离婚纠纷一案,李X的委托代理人接受委托后,积极收集证据,申请多份律师调查令,查清原告黄X1名下财产情况,综合分析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证明李X没有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诉讼过程中提出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仍有和好的可能,从婚姻感情基础、婚后幸福生活、双方为孩子的付出、原告在诉讼期间经常回原告信息等各方面,提出不宜以离婚的方式草率地结束双方长达20年的婚姻的主张,最终法院采纳了本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不准予原被告离婚。

  一审判决书如下:

  原告黄X1与被告李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分别于2020年9月29日、2021年1月21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X1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关元朝,被告李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红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X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2.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的婚生儿子黄X2由原告携带抚养,判令被告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在每月五日前支付抚养费5000元直至孩子年满18周岁并能独立生活时止;3.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10万元整;4.请求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以双方签订的《婚姻协议书》为依据,以照顾无过错方为原则,依法分割以下夫妻共同财产(原告暂主张的财产金额为XXX.854元,最后以法院实际查明为准):(1)主张分割房产:登记在双方名下的位于广州市萝岗区某706房;登记在被告名下的位于广州海珠区XX某226公寓。分割意见:以双方签订的《婚姻协议书》为依据,以照顾无过错方为原则,上述两处房产所有权归原告所有。(2)主张分割车位:登记在双方名下的位于广州市黄埔区某109号车位。分割意见:以双方签订的《婚姻协议书》为依据,以照顾无过错方为原则,该车位的所有权归原告所有。(3)主张分割被告名下的银行存款余额、微信及恶意转移的金额:共计XXX.234元,其中余额为677067.61元,恶意转移部分金额为XXX.28元,原告主张被告支付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80%即995186.624元。分割意见:余额部分应以双方签订的《婚姻协议书》为依据,以照顾无过错方为原则归原告所有,即被告支付原告677067.61元。由于被告存在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对于转移的那部分资金,原告主张分割方式为原告占80%的份额,被告占20%的份额,即被告支付原告995186.624元。(4)主张分割股票:被告持有XXX账户截止至2020年6月4日资产总额为40928.58元。分割意见:应以双方签订的《婚姻协议书》为依据,以照顾无过错方为原则归原告所有,即被告支付原告40928.58元。(5)主张分割汽车:登记在原告名下汽车车牌号码为粤A×××**的小轿车。分割意见:应以双方签订的《婚姻协议书》为依据,以照顾无过错方为原则,该汽车所有权归原告所有。(6)主张分割被告名下的保险:被告持有的XXX保险(保险合同号5XXX、5XXX、5XXX)截止至2020年9月9日现金价值共计为19412.34元。分割意见:应以双方签订的《婚姻协议书》为依据,以照顾无过错方为原则归原告所有,即被告支付原告19412.34元。(7)请求分割被告名下公积金账号44×××00余额73681.7元。分割意见:应以双方签订的《婚姻协议书》为依据,以照顾无过错方为原则归原告所有,即被告支付原告73681.7元。5.请求法院判决本案的诉讼费用均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原告与被告于2001年相识,恋爱三年后确定恋爱关系。××××年××月××日在广州市天河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生儿子黄X2于××××年××月××日出生。双方婚后感情较好,但被告在2011年及2020年间多次违背夫妻间的忠诚义务,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多次与婚外异性发生性关系,长期发展婚外情,对待感情不忠不义,双方已无任何和好的可能。双方自2018年初就开始分居,分居的状态持续至今,期间双方也多次沟通协议离婚的问题,夫妻关系早已名存实亡,从原告坚决离婚的主观态度和客观状况看,双方也无重归于好的可能,双方感情已完全破裂,请依法判决双方离婚及婚生儿子黄X2由原告抚养,并依法判决分割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原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如所请。

  被告李X答辩意见及请求:被告不同意离婚,原被告夫妻感情基础深厚,双方结婚至今已将近20年,虽然家庭生活中或多或少出现过吵架或分歧,但双方的夫妻感情没有完全破裂,因双方都对儿子充满了浓浓的爱,为了儿子的将来都愿意默默付出。虽现在双方对簿公堂,但被告表示愿意为维持感情和家庭付出更多的努力和心血,希望与原告重归于好,因双方都心系儿子,双方完全有和好的可能,恳请法庭给予双方当事人化解矛盾、维系夫妻感情、建立和睦家庭的机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1年相识,系大学同班同学,双方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并于××××年××月××日生下儿子黄X2.婚后双方感情较好。

  原告主张被告违背夫妻忠诚义务,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两次与婚外异性发展婚外情,且自2018年年初双方就开始分居,分居状态持续至今。被告对此均不予认可,辩称原告所述的两次婚外情对象仅系其客户或因工作关系而有联系,另被告主张原告陈述双方自2018年开始分居不实,被告提交原告名下车辆粤A×××**进出双方名下房产所在小区的出入记录,主张原告在2019年1月至2020年10月期间经常回到双方位于广州市黄埔区景新XX706房的家,双方并未分居。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庭审笔录等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夫妻感情破裂是离婚的法定条件。原、被告系大学同班同学,双方经过长达3年的恋爱才步入婚姻,从原告对双方情感经历的描述亦可看出双方婚前感情基础深厚,彼此在婚姻生活中也有很多美好甜蜜的回忆,婚姻基础较为牢固,婚后还共同生育了儿子黄X2.且现儿子黄X2也处于升入高中求学的关键时期,对于双方之间的感情及共同建立的美好家庭彼此均应珍惜。原告主张被告在婚姻生活中两次与婚外异性发展婚外情,但被告均不予认可,且从被告庭审中陈述可知,被告也表达了原告对其的关心不够,且被告也表示其愿意为维持感情和家庭付出更多的努力和心血,希望与原告重归于好,努力经营好双方的婚姻生活。原告主张其自2018年初开始与被告分居,但被告提交的原告名下车辆出入双方名下房屋所在小区的进出记录,确实显示被告经常出入被告居住的小区,原告主张双方已分居两年证据亦不充分。原告虽提交了一定的证据主张被告与婚外异性发展婚外情,但均不足以达到证明被告与他人同居的程度。现原告愿意为挽回双方的感情付出努力,本院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仍有和好的可能,不宜以离婚的方式草率地结束双方长达20年的婚姻,故本院认为本案应以不离婚为宜。原、被告之所以出现感情危机,主要是因双方在婚后共同生活中缺乏相互沟通、关心,离婚不是解决问题的有效办法,希望夫妻双方能多为家庭和小孩着想,各自多作反思,加强共同生活联系和沟通,妥善处理日常生活中的矛盾,努力消除致使夫妻感情产生隔阂的因素,共同营造更幸福的家庭。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不准予原告黄X1与被告李X离婚;

  二、驳回原告黄X1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黄X1负担。原告已预缴的案件受理费12000元,本院予以退回118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阮 丹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杨泳珊

  书记员 邓XX


  • 2021-11-29
  •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被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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