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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离婚切忌急于求成,放平心态,顺利离婚不是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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旷良勇律师 在线
湖南湘驰律师事务所 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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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专注婚姻家事领域,争做一名优秀的婚姻律师。

案件详情

  男、女双方经人介绍相识,没有感情基础,因双方性格不合,婚后未能建立起夫妻感情。女方可能在性心理方面存在一定问题,婚后不愿与男方进行夫妻生活,双方没有生育小孩,这也成为压死骆驼的最后一根稻草,男方无法忍受这种“形式婚姻”,遂委托旷律师向法院起诉离婚。第一次起诉时,女方坚决不同意离婚,法院为维护婚姻家庭稳定,依法判决不准男、女双方离婚。

  后戏剧性一幕发生了,女方在判决后不久即同意和男方离婚,为了尽快离婚,女方愿意配合男方走诉讼离婚程序。由于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还未满六个月,男方还不可以向法院起诉,旷律师遂说服以女方作为原告向法院起诉离婚。最终旷律师为双方在法院通过线上多元调解成功离婚,整个过程仅耗时一小时左右。本案女方在第一次诉讼中如果愿意调解离婚,男方甚至愿意为女方进行一定的补偿,但最终男方未向女方支付任何补偿即成功离婚,案件结果完全超出了预期。

  目前司法实践中第一次起诉且对方不同意离婚的,法院一般都是判决不准离婚,但第二次起诉大概率都会判决准予离婚。所以我们根本不要着急急,离婚无非就是时间问题而已。我们要做的就是积极把离婚各项准备工作做好,并把心态调整好,千万不能被离婚搞得心力交瘁,当我们的心态好了,很多事情可能就顺利了。本案就是调整好心态后获得意外之喜的典型案例,这样的情况司法实践中还有很多很多。所以离婚不要着急,顺其自然也许会效果更好,相信一切都是最好的安排。

  湖南省洞口县XX

  民事调解书

  (2021)湘0525民初XXXX号

  原告:尹XX,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洞口县XX某某村(原某某村)某某组43号。

  被告:邓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洞口县某某街居委会某某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旷XX,湖南XX律师。

  原告尹XX与被告邓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尹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原、被告离婚;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6年7月相识,2016年9月19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及领养小孩。因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加之性格不合,经常为家庭琐事争吵,未能建立起夫妻感情,现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无法共同生活。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支持原告诉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尹XX与被告邓某某自愿离婚;

  二、双方确认无夫妻共同财产、债权、债务;

  三、其他无争议。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邓某某负担(已支付)。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积华

  二零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袁X


  • 2021-02-16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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旷良勇律师,湖南湘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免费咨询183 9768 8886,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邵阳律协民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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