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冀0982民初6265号
原告:赵XX,女,1986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XX。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合双,山东XX律师
被告:刘XX,男,1985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任丘市会展南道华北石油运输小区中XX。
原告赵XX与被告刘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 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合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告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2、判令婚生子刘XX由原告抚养,被告从2017 年1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 2000元,直到孩子满十八周岁为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 2010 年年底原告与被告在打工时相识,后发展成恋人关系。在认识两三个月后,原告与被告在原告的老家山东省平邑县举办了婚礼,2011 年 7月 7日双方在河北省任丘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于 2011 年12月22日生育一男孩,取名刘XX。婚后原告到被告老家任丘市生活,生活期间,被告因工作原因不能经常回家,原告自己一人照顾孩子,2012年年初,原告带孩子回到山东济南生活,被告一年有两三次来济南看望孩子,原告一边上班一边照顾孩子。2016 年,原告与被告因琐事吵架,被告动手殴打原告,原告还手,双方间的矛盾升级,不再有来往,双方一直处于分居状况.原告与被告婚后没有共同财产,没有债权债务,结婚时,原告没有收取彩礼,双方系裸婚。原告与被告在认识短短的两三个月后即确立恋爱关系,婚前缺乏了解,婚后一起共同生活的时间较短,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长年的分居让双方已经成为陌路人。原告独自一人将孩子带大,孩子一直跟随原告生活,被告对孩子的照顾很少,而且未支付孩子的任何费用,孩子对爸爸都没有概念,从未体会到父亲的陪伴和疼爱,鉴于原告一直抚养孩子,改变孩子的生长环境对孩子不利,请求贵院依法将孩子判给原告,被告支付孩子的抚养费。
综上所述,原告与被告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长年分居,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现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无和好可能,原告依法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刘XX未答辩。
经本院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赵XX与被告刘XX于2011年7月7日登记结婚,2011年12月22日生男孩刘XX原、被告于2016年开始分居生活
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身份证、诉讼当事人户籍登记信息查询结果、房屋租赁合同、出生医学证明、结婚证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婚姻应以感情为基础,夫妻间应互相尊重,互相关心,建立文明、和睦、稳定的婚姻家庭关系。虽然原告赵XX与被告刘XX结婚时间较长,但双方结婚较为仓促,结婚后聚少离多,未建立起深厚的夫妻感情。现原告与被告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离婚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请求将婚生子刘XX由原告抚养,婚生子刘XX长期跟随原告生活,改变生活环境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故该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请求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综合考虑婚生子刘XX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参考山东省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本院酌定支持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一千零八十条、一千零八十四条、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赵XX与被告刘XX离婚;
二、婚生子刘XX由原告赵XX直接抚养,被告刘XX自2023年1月起每月15日前支付刘XX抚养费1000元直至刘XX十八周岁止。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刘XX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扫描下方二维码自行网上上诉立案及进行其他网上诉讼操作,或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宋丹丹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周X
书记员 岳紫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