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贩卖毒品罪

  • 刑事辩护
  • (2017)苏0381刑初468号
刑事辩护
陈娜娜律师 在线
江苏德善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 5.0
    用户评分
  • 461
    服务人数
  • 6
    执业年限
  • 2分钟内
    平均响应

律师价值

为当事人争取最大权益

案件详情

  新沂市人民法院

  刑事案

  (2017)苏0381刑初468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X,男,1990年10月18日生,汉族,江苏省东海县人,中专文化,无职业,住连云港市新浦区。2016年6月24日,因吸食毒品被江苏省连云港市公安局新浦分局行政拘留十二日;此次,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2月7日被新沂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被该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12月10日被该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17日被逮捕。

  辩护人鲍XX,江苏XX律师。

  辩护人陈娜娜,江苏XX申请律师执业人员。

  新沂市人民检察院以新检诉刑诉〔2017〕3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X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沂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武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X及其辩护人鲍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6年7月至8月间,被告人李X明知严XX(另案处理)贩卖毒品,为从严XX处获得免费吸食的毒品,仍在连云港市海州区多地,帮助严XX联系客户、实施贩卖行为,先后向王XX、蔡X贩卖甲基苯丙胺10克。分述如下:

  1、2016年7月份的一天,王XX联系被告人李X欲购买甲基苯丙胺,后被告人李X同严XX一起到位于连云港市海州区王XX家中,以人民币600元价格向王XX贩卖甲基苯丙胺1.4克。

  2、2016年8月下旬的一天晚上,蔡X联系被告人李X欲购买500元甲基苯丙胺,后被告人李X在连云港市海州区路边,从严XX手中取得甲基苯丙胺1克交予蔡X,并将蔡X支付的500元转交严XX。

  3、2016年8月份的一天,王XX联系严XX欲购买10克甲基苯丙胺,后被告人李X同严XX一起到连云港市海州区以2000元价格从陈X处购买甲基苯丙胺7.6克,随后二人又共同到位于连云港海州区王XX家中,将上述7.6克甲基苯丙胺以2400元的价格贩卖给王XX。

  被告人李X于2016年12月7日被新沂市公安局民警刑事传唤到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X在庭审中未提出异议,且有新沂市公安局出具的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被告人到案经过及户籍证明、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决定书等书证,证人王XX、蔡X、陈X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李X及其同案人严XX的供述与辩解及相关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X明知他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而多次予以提供帮助,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且属共同犯罪,依法应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李X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属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X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正确,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关于指控的第二起犯罪事实,应当认定为不足1克的辩护意见,经查认为,同案人严XX及证人蔡X均证实该起涉案的毒品为1克,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支持;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李X系从犯,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建议法庭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三、七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X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10日起至2021年12月7日止;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李 勇

  代理审判员 赵 赞

  人民陪审员 陈金玲

  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陆XX


  • 2017-11-22
  • 徐州市新沂市人民法院
  • 被告
  • 获得改判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
陈娜娜律师
您是否要咨询陈娜娜律师
5.0分服务:461人执业:6年
陈娜娜律师
13205201****9001 执业认证
  • 江苏德善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 交通事故 合同事务 刑事辩护
  • 江苏省苏州市思安街99号协鑫广场1幢603-a室
2016年从事法律工作至今,现为江苏德善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主要执业领域为刑事辩护、婚姻家事、合同纠纷、公司顾问等。具有...
  • 195 1723 1313
  • 19517231313
保存到相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