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9)晋01刑终1282号
原公诉机关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X,男,1988年12月18日出生于山西省永济市,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中共党员(组织关系所在地:山西省永济市开张镇宋家卓村党支部),高中文化,无业,住永济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9年3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李XX、李丽娜,山西XX律师。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审理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原审被告人赵X犯诈骗罪一案,于2019年8月28日作出(2019)晋0109刑初693号刑事判决,以原审被告人赵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九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赵X以原判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2019)晋0109刑初693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XX
审判员 邢XX
审判员 李 杰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常家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