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马XX与冯X等人在2018年6月至2018年8月间,在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地,未经批准,以投资XX机械有限公司等项目可获得高额返利为由,向社会募集存款。马XX任某营业网点负责人,带领该网点人员吸收存款人民币300余万元。马XX在2021年7月14日自动投案。
二、
辩护律师接到当事人家属委托后,立即去看守所会见了当事人马XX,向其了解了具体案件情况。即马XX在什么公司工作,公司的主营业务是什么,马XX在公司中具体是什么职务,有没有向他人吸收存款并承诺到期返本付息?如果实施了以上行为,具体吸收的金额有多少?是否有未返还的金额,未返还的金额有多少?是否上缴了违法所得?
通过以上问题,辩护律师对马XX的事实有了初步的了解。马XX的行为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构成要件,成立犯罪。至于非法吸收的金额多少,有没有其他有利于某马XX的量刑情节,以及适用的量刑区间是哪一档,最后可否适用缓刑,或者定罪免刑,需要再做讨论。
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律师经过阅卷,对马XX的整个事实经过有了详细的了解,包括在什么公司从事什么工作,具体的职务是什么,是否实施了非法吸收他人存款的行为,以及当时有没有承诺返本付息;非法吸收的存款金额有多少,是否尤为归还的数额,以及归还的数额有多少;马XX是如何到案等;
在此基础上,通过和当事人以及当事人家属充分沟通后,辩护律师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1、马XX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
2、马XX在共同犯罪起次要作用,应该认定为从犯;
3、马XX案发后积极退缴违法所得。
综合以上情节,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
三、
法院认为,马XX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马XX经民警电话传唤能自行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主要罪行,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马XX退赔集资参与人部分经济损失,所以法院依法对其所犯罪行予以减轻处罚。辩护人所提相关辩护意见酌于采纳,但建议宣告缓刑的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最后判决:马X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