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介绍
2021 年9月至11 月间,余XX在某区广场内,多次拿取商场内的百货不结账。2021 年11月27日余XX在某某区广场KKV 百货、bingo 百货、森马服饰等店铺内盗窃化妆品、服装等商品,被工作人员发现,工作人员报警,余XX在现场等待警察到来,之到案后如实交代犯罪事实。警方从余XX的书包内发现价值近6000元物品。后余XX家属已经赔偿商家并获得了商家的谅解。
二、
律师在接到余XX的亲属咨询电话后,向余X新的亲属详细的询问了事情经过,因为余XX的亲属只是了解了余XX因为涉嫌盗窃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其他的事情不是很清楚。所以,辩护律师及时的去看守所预约会见了当事人余XX,向其了解了事情经过,具体包括盗窃了什么财物,盗窃了多少次,这些财物的价值有多少。通过以上问题,辩护律师对余XX的行为有了初步的判断。
根据刑法264条以及司法解释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的行为。本案中的余X新确实是盗窃了他人的财物,被工作人员当场发现,并且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在余XX的书包内发现了价值约6000元的商品。
了解以上情况后,律师建议余XX的家属及时的赔偿商家并争取获得受害单位的谅解,余XX的家属听从律师的建议,赔偿了商家的损失。
辩护律师认为,余XX的行为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取保候审的条件,即使不羁押也不影响案件的进行,所以向办案机关申请取保候审,在刑事拘留的最后一天,公安机关工作人员为余XX办理了取保候审。
本案中,辩护律师认为对余XX有利的情节包括,一是余XX的亲属赔偿商家并获得谅解,可以从轻处罚。二是余XX明知道他人已经报警,而在现场等候,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行为,积极配合调查,符合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的规定,属于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辩护律师针对余X新的行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1、余XX家属代为赔偿损失并获得商家的谅解;
2、余XX的行为属于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余XX属于初犯、偶犯,主观恶性不深,,且余XX认罪认罚。请求法院对余XX从宽处处理,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三、案件结果
法院认为余XX以非法占为目的,多次盗窃对他人财物,成立盗窃罪,针对辩护人提出的余XX成立自首的辩护意见,事实及法律依据不足,不予采纳,其他辩护意见,酌情采纳。对余XX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余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