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2)沪0115民初75597号
原告:冯XX,女,1963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XX浦东新区北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XX(系原告冯XX之子),住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XX。
被告:XX市XX,住所地XX市浦东新区康XX。
经营者:宋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铭,XX三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冯XX与被告XX市XX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XX市XX于2023年3月13日前赔偿原告冯XX各项损失共计2.5万元;
二、双方别无其他纠葛;
三、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计212. 50元,由原告冯XX负担(已交纳)。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认办议上签名或撩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王建平
二○二三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蔡XX
律师点评:本案中雇主雇佣的员工,在知道其身体缺陷不适应岗位工作的情况下没有及时解除合同。导致日后不必要的纠纷。希望广大老板引以为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