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离婚纠纷:不符合法定事由,第一次离婚法院不支持。

  • 婚姻家庭
  • (2021)沪0115民初104060号
婚姻家庭
王铭律师 在线
上海三方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 5.0
    用户评分
  • 8248
    服务人数
  • 8
    执业年限
  • 2分钟内
    平均响应

律师价值

帮助客户走诉讼程序,代为调解。1、一般情况下首次离婚法院不会支持。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案件详情

  XX市浦东新区XX

  民事判决书

  (2021)沪0115民初104060号

  原告:WXX,女,1985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XX市浦东新区XXXX路XX弄9号XX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铭,XX三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SXX,男,1981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XX市浦东新区XXXX路XX弄9号XX室。

  原告WXX与被告S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12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W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铭,被告S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W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原、被告离婚; 2.判令婚生女SXX随原告共同生活,婚生女SXX随被告共同生 活: 3.夫妻共同存款依法分割: 4.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 人民币(以下币种同) 8万元; 5.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为自由恋爱,于2008年6月2日登记结婚,于2010年4月13日生育一女SXX,于2014年11月18日生育一女SXX。婚后,原、被告感情尚X。后原、被告因生活琐事、性格差异产生嫌隙,争吵不断。婚后多年,被告一直不主动向原告支付生活费。被告长期无固定工作和收入,无法承担家庭各种开支,长期以来均由原告承担所有家庭生活费和子女抚养费用。双方长期不沟通交流,无共同语言。原告于2020年10月底搬离XX市浦东新区XXXX路XX弄9号XX室房屋,被告对原告在外居住生活情况漠不关心。原告认为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起诉来院,要求判如所请。

  被告SXX辩称:不同意离婚。原、被告一起组建家庭不容易,两个女儿也尚年幼。双方之间确实产生了矛盾,但夫妻之间很正常,并非无法调解。虽然双方确实沟通较少,但对家庭、女儿其尽到了关心照顾的义务,今后亦会改正自身的欠缺,加强沟通交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系自由恋爱,于2008年6月2日登记结婚,于2010年4月13日生育一女SXX,于2014年11月18日生育一女SXX。婚初原、被告感情尚X。近来,双方因家庭琐事矛盾渐生。自2021年10月24日起,原、被告分居。2021年11月,原告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审理中,因原、被告各执已见,致本院调解不成。

  上述事实,由经庭审质证的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簿及原、被告的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姻基础较好,婚后亦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现双方为家庭琐事产生矛盾,现双方缺少沟通、谅解与信任,希望双方当事人对此引起重视。现被告不同意离婚,就此应当在今后的共同生活中与原告加强沟通,增进夫妻感情,改善夫妻关系,维护家庭和睦。同时原告亦应从有利于夫要感情角度出发,互相体谅,与被告共同努力营造和谐的家庭。单上,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评论请求尚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WXX要求与被告SXX离婚的诉论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WXX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XX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龚文诒

  二○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潘宸琰

  书记员 徐XX


  • 2021-12-15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败诉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
王铭律师
您是否要咨询王铭律师
5.0分服务:8248人执业:8年
王铭律师
13101201****4219 执业认证
  • 上海三方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 债权债务 合同事务 婚姻家庭
  •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8号金茂大厦1101
王铭律师,毕业于武汉大学,擅长婚姻家庭、合同事务、刑事辩护、损害赔偿、债权债务,交通事故等领域的案件,办案专业、认真负责...
  • 139 1738 0108
  • 15871528833
保存到相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