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浦东新区XX
民事判决书
(2021)沪0115民初104060号
原告:WXX,女,1985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XX市浦东新区XXXX路XX弄9号XX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铭,XX三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SXX,男,1981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XX市浦东新区XXXX路XX弄9号XX室。
原告WXX与被告S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12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W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铭,被告S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W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原、被告离婚; 2.判令婚生女SXX随原告共同生活,婚生女SXX随被告共同生 活: 3.夫妻共同存款依法分割: 4.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 人民币(以下币种同) 8万元; 5.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为自由恋爱,于2008年6月2日登记结婚,于2010年4月13日生育一女SXX,于2014年11月18日生育一女SXX。婚后,原、被告感情尚X。后原、被告因生活琐事、性格差异产生嫌隙,争吵不断。婚后多年,被告一直不主动向原告支付生活费。被告长期无固定工作和收入,无法承担家庭各种开支,长期以来均由原告承担所有家庭生活费和子女抚养费用。双方长期不沟通交流,无共同语言。原告于2020年10月底搬离XX市浦东新区XXXX路XX弄9号XX室房屋,被告对原告在外居住生活情况漠不关心。原告认为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起诉来院,要求判如所请。
被告SXX辩称:不同意离婚。原、被告一起组建家庭不容易,两个女儿也尚年幼。双方之间确实产生了矛盾,但夫妻之间很正常,并非无法调解。虽然双方确实沟通较少,但对家庭、女儿其尽到了关心照顾的义务,今后亦会改正自身的欠缺,加强沟通交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系自由恋爱,于2008年6月2日登记结婚,于2010年4月13日生育一女SXX,于2014年11月18日生育一女SXX。婚初原、被告感情尚X。近来,双方因家庭琐事矛盾渐生。自2021年10月24日起,原、被告分居。2021年11月,原告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审理中,因原、被告各执已见,致本院调解不成。
上述事实,由经庭审质证的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簿及原、被告的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姻基础较好,婚后亦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现双方为家庭琐事产生矛盾,现双方缺少沟通、谅解与信任,希望双方当事人对此引起重视。现被告不同意离婚,就此应当在今后的共同生活中与原告加强沟通,增进夫妻感情,改善夫妻关系,维护家庭和睦。同时原告亦应从有利于夫要感情角度出发,互相体谅,与被告共同努力营造和谐的家庭。单上,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评论请求尚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WXX要求与被告SXX离婚的诉论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WXX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XX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龚文诒
二○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潘宸琰
书记员 徐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