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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华,唐XX,王XX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

  • 刑事辩护
  • 2020)豫0182刑初364号
刑事辩护
朱云律师 在线
湖北振同律师事务所 执行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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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大程度为当事人减轻刑罚

案件详情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XX、唐X*、向**三人经他人介绍后办理单日大额转账额度的银行XX,接收他人转账,然后通过扫码支付、转账等方式将钱转至指定账户。其中:1、家住荥阳市XX**楼******的徐X在2019年09月02日在网上兼职刷单共计被骗44360元。经对涉案资金流向侦查,被害人徐X在2019年09月02日13时07分21秒至2019年09月02日13时42分28秒期间,向一级账户开户人:王X名下的农业银行XX号62×××76共计转入27978元。随后,王X名下的农业银行XX号62×××76在2019年09月02日13时07分39秒至2019年09月02日13时43分14秒期间,向二级账户开户人:海南XX公司名下的工商银行XX号22×××02共计转入139160元。随后,海南XX公司名下的工商银行XX号22×××02在2019年09月02日13时08分42秒至2019年09月02日13时44分04秒期间,向三级账户开户人:海南XX公司名下的工商银行XX号22×××29共计转入331610元。随后,海南XX公司名下的工商银行XX号22×××29在2019年09月02日13时10分14秒至2019年09月02日13时45分04秒期间,向四级账户开户人:潜江市XX公司名下的工商银行XX号18×××72共计转入356000元。随后,潜江市XX公司名下的工商银行XX号18×××72在2019年09月02日13时24分14秒至2019年09月02日13时50分42秒期间,共计分别向被告人王XX名下的上海XX银行XX号62×××96转入26万元、华夏XXXX号62×××81转入2万元,王XX在明知这些钱涉嫌诈骗的情况下,又通过支付宝把钱转到丰XX的名下的支付宝里,并非法获利1800元;根据被告人王XX供述称:被告人唐X*在明知上述钱款涉嫌诈骗的情况下,又指使被告人王XX通过支付宝将上海XX银行XX号62×××96、华夏XXXX号62×××81、中信XXXX62×××63里涉嫌诈骗而得的共计120万的钱款,转到丰XX的名下的支付宝里。随后,被告人唐X*给被告人王XX1800元的好处费。2、2019年08月30日,家在浙江省嘉善县魏塘街道解放东路390号楼1单XX的被害人黄X,向嘉善县公安局魏塘派出所报警称:在网上购物退款被骗5千元。经在公安部电信诈骗案件侦办平台对涉案资金流向侦查,发现在2019年08月30日12时07分15秒,被害人黄X向一级XX汪某某62×××76汇入5000元。之后,一级XX汪某某62×××76汇入5000元于2019年08月30日12时08分14秒向二级XX公司22×××53转入15036元,后二级XX公司22×××53于2019年08月30日12时09分58秒向三级XX海南XX公司22×××92转入22000元,后三级XX海南XX公司22×××92于2019年08月30日12时12分23秒向四级XX海南峰耶话商贸有限公司22×××64转入22000元,后四级XX海南峰耶话商贸有限公司22×××64于2019年08月30日12时25分41秒向唐X*62×××05转入2万元。3、2019年09月02日,家在广东省广州荔湾区XX205房的被害人龙X向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冲口派出所报警称:在网上兼职刷单被骗12587元。经在公安部电信诈骗案件侦办平台对涉案资金流向侦查,发现在2019年09月02日11时00分52秒至2019年09月02日12时22分23秒期间,被害人龙X名下的银行XX10×××91和银行XX62×××72共计转给开户名:沈某某的银行XX号62×××94里9366元钱。随后,在2019年09月02日11时01分34秒至2019年09月02日12时22分58秒期间,银行XX号62×××94向开户名:海南XX公司的银行XX22×××02共计转入168215元。接着,在2019年09月02日11时02分18秒至2019年09月02日12时22分59秒期间,银行XX号22×××02向开户名:海南XX公司的银行XX22×××29共计转入781284元。然后,在2019年09月02日11时05分42秒至2019年09月02日12时28分56秒期间,银行XX22×××29向开户名:潜江市XX公司的银行XX18×××72共计转入82万元。最后,在2019年09月02日12时34分08秒至2019年09月02日22时15分01秒期间,银行XX18×××72向被告人唐X*名下的银行XX号62×××94共计转入20万、向王XX名下的银行XX号62×××63、银行XX号62×××81、银行XX号62×××96共计转入84万元,向向**名下银行XX62×××75转入56200元。4、2019年09月02日,家在天津市西青区卫津南路保富XX的被害人张X,向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区分局梅江会展中心派出所报警称:在网上刷单被诈骗50204元。经在公安部电信诈骗案件侦办平台对涉案资金流向侦查,发现在2019年09月02日12时11分38秒至2019年09月02日13时21分01秒期间,被害人张X名下的银行XX号62×××79共计向开户名:沈某某的银行XX号62×××94转入46956元。之后,在2019年09月02日12时12分03秒至2019年09月02日13时21分27秒期间,银行XX号62×××94向开户名:海南XX公司的银行XX22×××02共计转入241069元。然后,在2019年09月02日12时13分46秒至2019年09月02日13时22分50秒期间,银行XX22×××02向开户名:海南XX公司的银行XX22×××29共计转入502010元。接着,在2019年09月02日12时16分05秒至2019年09月02日13时21分54秒期间,银行XX22×××29向开户名:潜江市XX公司的银行XX18×××72共计转入476000元。最后,在2019年09月02日12时34分08秒至2019年09月02日19时46分44秒期间,银行XX18×××72向被告人唐X*名下的银行XX号62×××94共计转入20万、向王XX名下的银行XX号62×××63、银行XX号62×××81、银行XX号62×××96共计转入84万元。5、2019年09月03日,家在江西省宜丰县天宝乡天宝集镇辉XX的被害人吴X向江西省宜丰县公安局新昌派出所报警称:在网上办理贷款被骗10116元。经在公安部电信诈骗案件侦办平台对涉案资金流向侦查,发现在2019年09月02日11时52分25秒至2019年09月02日13时10分14秒期间,被害人吴X名下的银行XX号62×××64共计转给开户名:沈某某的银行XX号62×××94里3558元钱。随后,在2019年09月02日11时52分46秒至2019年09月02日13时11分54秒期间,银行号62×××94向开户名:海南XX公司的银行XX22×××02共计转入229100元。接着,在2019年09月02日11时53分17秒至2019年09月02日13时12分49秒期间,银行XX22×××02向开户名:海南XX公司的银行XX22×××29共计转入630049元。随后,在2019年09月02日11时53分19秒至2019年09月02日13时28分06秒期间,银行XX22×××29向开户名:潜江市XX公司的银行XX18×××72共计转入761000元。最后,在2019年09月02日12时34分08秒至2019年09月02日15时37分52秒期间,银行XX18×××72向被告人王XX名下的银行XX号62×××63和银行XX号62×××81共计转入84万元。其中被告人王XX共计参与洗钱120余万元,被告人唐X*共计参与洗钱240余万元,被告人向**共计参与洗钱100余万。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辨认笔录、银行交易明细、微信聊天截图、情况说明、扣押清单及照片、抓获经过、视听资料、无犯罪记录证明、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指控被告人向**、唐X*、王XX之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方答辩

  被告人向**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不持异议,且自愿认罪认罚。其辩护人以被告人向**系初犯、偶犯、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为由请求从轻处罚。被告人唐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不持异议,且自愿认罪认罚。其辩护人以被告人唐X*系初犯、无前科、具有坦白情节、法律意识淡薄、且自愿认罪认罚为由请求从轻处罚。被告人王X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不持异议,且自愿认罪认罚。其辩护人以被告人王XX系初犯、无前科、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为由请求从轻处罚。

  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XX、唐X*、向**三人经他人介绍后办理单日大额转账额度的银行XX,接收他人转账,然后通过扫码支付、转账等方式将钱转至指定账户。其中:一、家住、家住荥阳市XX**楼******的徐X在2019年09月02日在网上兼职刷单共计被骗44360元涉案资金流向侦查,被害人徐X在2019年09月02日13时07分21秒至2019年09月02日13时42分28秒期间,向一级账户开户人:王X名下的农业银行XX号62×××76共计转入27978元。随后,王X名下的农业银行XX号62×××76在2019年09月02日13时07分39秒至2019年09月02日13时43分14秒期间,向二级账户开户人:海南XX公司名下的工商银行XX号22×××02共计转入139160元。随后,海南XX公司名下的工商银行XX号22×××02在2019年09月02日13时08分42秒至2019年09月02日13时44分04秒期间,向三级账户开户人:海南XX公司名下的工商银行XX号22×××29共计转入331610元。随后,海南XX公司名下的工商银行XX号22×××29在2019年09月02日13时10分14秒至2019年09月02日13时45分04秒期间,向四级账户开户人:潜江市XX公司名下的工商银行XX号18×××72共计转入356000元。随后,潜江市XX公司名下的工商银行XX号18×××72在2019年09月02日13时24分14秒至2019年09月02日13时50分42秒期间,共计分别向被告人王XX名下的上海XX银行XX号62×××96转入26万元、华夏XXXX号62×××81转入2万元,被告人王XX在明知这些钱系涉嫌信息网络犯罪所得的情况下,又通过支付宝把钱转到丰XX的名下的支付宝里;被告人唐X*在明知上述钱款系涉嫌信息网络犯罪所得的情况下,又指使被告人王XX通过支付宝将上海XX银行XX号62×××96、华夏XXXX号62×××81、中信XXXX62×××63里涉嫌信息网络犯罪而得的共计120万的钱款,转到丰XX的名下的支付宝里。随后,被告人唐X*支付被告人王XX好处费1800元。二、2019年08月30日,家在浙江省嘉善县魏塘街道解放东路390号楼1单XX的被害人黄X,向嘉善县公安局魏塘派出所报警称:在网上购物退款被骗5000元。经在公安部电信诈骗案件侦办平台对涉案资金流向侦查,发现在2019年08月30日12时07分15秒,被害人黄X向一级XX汪某某62×××76汇入5000元。之后,一级XX汪某某62×××76汇入5000元于2019年08月30日12时08分14秒向二级XX公司22×××53转入15036元,后二级XX公司22×××53于2019年08月30日12时09分58秒向三级XX海南XX公司22×××92转入22000元,后三级XX海南XX公司22×××92于2019年08月30日12时12分23秒向四级XX海南峰耶话商贸有限公司22×××64转入22000元,后四级XX海南峰耶话商贸有限公司22×××64于2019年08月30日12时25分41秒向被告人唐X*62×××05转入2万元。三、2019年09月02日,家在广东省广州荔湾区XX205房的被害人龙X向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冲口派出所报警称:在网上兼职刷单被骗12587元。经在公安部电信诈骗案件侦办平台对涉案资金流向侦查,发现在2019年09月02日11时00分52秒至2019年09月02日12时22分23秒期间,被害人龙X名下的银行XX10×××91和银行XX62×××72共计转给开户名:沈某某的银行XX号62×××94里9366元钱。随后,在2019年09月02日11时01分34秒至2019年09月02日12时22分58秒期间,银行XX号62×××94向开户名:海南XX公司的银行XX22×××02共计转入168215元。接着,在2019年09月02日11时02分18秒至2019年09月02日12时22分59秒期间,银行XX号22×××02向开户名:海南XX公司的银行XX22×××29共计转入781284元。然后,在2019年09月02日11时05分42秒至2019年09月02日12时28分56秒期间,银行XX22×××29向开户名:潜江市XX公司的银行XX18×××72共计转入82万元。最后,在2019年09月02日12时34分08秒至2019年09月02日22时15分01秒期间,银行XX18×××72向被告人唐X*名下的银行XX号62×××94共计转入20万、向被告人王XX名下的银行XX号62×××63、银行XX号62×××81、银行XX号62×××96共计转入84万元,向被告人向**名下银行XX62×××75转入56200元。四、2019年09月02日,家在天津市西青区卫津南路保富XX的被害人张X,向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区分局梅江会展中心派出所报警称:在网上刷单被诈骗50204元。经在公安部电信诈骗案件侦办平台对涉案资金流向侦查,发现在2019年09月02日12时11分38秒至2019年09月02日13时21分01秒期间,被害人张X名下的银行XX号62×××79共计向开户名:沈某某的银行XX号62×××94转入46956元。之后,在2019年09月02日12时12分03秒至2019年09月02日13时21分27秒期间,银行XX号62×××94向开户名:海南XX公司的银行XX22×××02共计转入241069元。然后,在2019年09月02日12时13分46秒至2019年09月02日13时22分50秒期间,银行XX22×××02向开户名:海南XX公司的银行XX22×××29共计转入502010元。接着,在2019年09月02日12时16分05秒至2019年09月02日13时21分54秒期间,银行XX22×××29向开户名:潜江市XX公司的银行XX18×××72共计转入476000元。最后,在2019年09月02日12时34分08秒至2019年09月02日19时46分44秒期间,银行XX18×××72向被告人唐X*名下的银行XX号62×××94共计转入20万、向被告人王XX名下的银行XX号62×××63、银行XX号62×××81、银行XX号62×××96共计转入84万元。五、2019年09月03日,家在江西省宜丰县天宝乡天宝集镇辉XX的被害人吴X向江西省宜丰县公安局新昌派出所报警称:在网上办理贷款被骗10116元。经在公安部电信诈骗案件侦办平台对涉案资金流向侦查,发现在2019年09月02日11时52分25秒至2019年09月02日13时10分14秒期间,被害人吴X名下的银行XX号62×××64共计转给开户名:沈某某的银行XX号62×××94里3558元钱。随后,在2019年09月02日11时52分46秒至2019年09月02日13时11分54秒期间,银行号62×××94向开户名:海南XX公司的银行XX22×××02共计转入229100元。接着,在2019年09月02日11时53分17秒至2019年09月02日13时12分49秒期间,银行XX22×××02向开户名:海南XX公司的银行XX22×××29共计转入630049元。随后,在2019年09月02日11时53分19秒至2019年09月02日13时28分06秒期间,银行XX22×××29向开户名:潜江市XX公司的银行XX18×××72共计转入761000元。最后,在2019年09月02日12时34分08秒至2019年09月02日15时37分52秒期间,银行XX18×××72向被告人王XX名下的银行XX号62×××63和银行XX号62×××81共计转入84万元。被告人向**共计参与转账100余万,被告人王XX共计参与转账120余万元,被告人唐X*共计参与转账240余万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向**、唐X*、王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述、辨认笔录及照片、银行交易明细、抓获经过、扣押清单、微信截图、情况说明、视听资料、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相关证据在卷证实,经庭审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向**、唐X*、王XX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向**、唐X*、王XX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向**、唐X*、王XX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成立,依法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二十五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向**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月16日起至2020年10月15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唐X*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月8日起至2021年1月7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王XX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2月25日起至2020年10月24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四、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公安机关扣押的银行XX、手机等作案工具由扣押机关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份。

  裁判日期

  二零二零年九月二十三日


  • 2020-09-23
  • 被告
  • 少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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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云,现任湖北振同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武汉市律师协议员,湖北省参政议政委员会委员。毕业于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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