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所有权确认纠纷

  • 房产纠纷
  • (2023)京0101民初1050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王志涛律师
作为案件的关键性问题,根据已有证据证明原告并不在涉案房屋户籍登记范围,不享有购房指标和补偿份额,因此当事人与涉案房屋所有权的取得无关联性。

案件详情

  所有权确认纠纷    案号:(2023)京0101民初1050号     审理法院: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王XX,男,1989年*月*日出生,满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松XX,男,1959年*月*日出生,满族,住北京市东城区XX*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松X,女,1965年*月*日出生,满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原告王XX与被告松XX、松X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1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XX的委托代理人张X与被告松X、被告松XX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吴**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请求确认对北京市东城区XX6号楼*室中25%的所有权。

案件结果

本案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无法提供证据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原告依据《朝内危改区就地安置合同》主张其权利,但根据上述合同载明的内容,原告等被载入为合同中的应安置人口,而并非购房人。并不能说明原告基于被安置人的身份即享有所有权。此外,原告主张其支付了购房款,但其证据不足以证明该主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王XX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13485.60元,由原告王XX负担(已交纳)。

审判人员

审判员:崔X






  • 2023-03-29
  • 被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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