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货物出现损坏,在律师帮助下,起诉至法院,获得最大的合法赔偿

  • 合同事务
  • (2022)鲁72民初2=2344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刘琳律师
2021 年 6 月至 8 月,原告委托被告将四票仿真花货物运送至美国客户处, 四票货物总价值为 906784.2 元 ( 125942.25 美元,汇率 7.2)。原告为此向被告支付 运费 179758.9 元。2021 年 9 月,国外客户陆续收到货物后发现货物全部被压坏无法使用和销售,为保证客户需求,原告按照损坏数量全额重新补发,也无法正常销售和使用。原告按照双方的交易习惯,要求被告全额赔偿,但被告承认了裁箱事实,却对赔偿只字不提

案件详情

  原告委托刘律师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支付货物损失 906784.2 元及利息 ( 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 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二、 判令被告返还运费 179758.9 元并补偿经济损失128113 元。

  被告辩称,一、被告已履行完毕货物交付义务,原告诉请不应成立;二、本案应系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法律关系, 2021 年 9 月份,国外客户已收货,原告起诉已超过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一年诉讼时效;三、原告起诉实际系因被告向其主张运费才提起,明显有悖常理,不应支持。

  法院认为,被告接受原告委托,从事涉案货物的海运区段运输,以及货到国外后的派送收货人等事宜,不但包括海运区段,还包括卸港后的内陆区段运输等业务,应认定为国际多式联运合同,本案为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被告辩称国外收货人已于 2021 年 9 月份收取货物,原告起诉已超过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一年诉讼时效,但结合法院查明事实,涉案纠纷发生后,各方一直持续交涉,原告均有向被告提出货损事宜,而被告在 2021 年 10 月 25 日的回复中亦表示愿意先赔偿部分款项,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百六十七条 的规定,本案因被请求人同意履行义务而构成诉讼时效中断,故对被告关于原告起诉已过诉讼时效的抗辩,法院不予采信。

  关于货损事宜,结合涉案四票货物出运时原、被告沟通记录、被告收货后对货物体积的记载,以及国外客户收货后对货物情况的反馈、视频记录,涉案货物应实际发生裁箱,箱型由原来的约 1550px*1050px*1300px 被裁剪为约 750px*1000px*1250px,被告收到原告反馈信息后仅表示知悉并告知在走流程,均未有效处置裁箱问题,原告关于货物因裁箱遭受挤压应为可信,被告作为货物承运人应就涉案货损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告于本案诉讼中主张货物全损,并据此主张货物损失 906784.2元、运费 179758.9 元、经济损失 128113 元,但其作为印证损失的证据及事实尚不充分,首先,原告与国外客户系通过XXX平台达成交易,涉案货损发生后理应通过相应的平台反映货物质量问题,原告以维护客户为由私下达成赔偿方案亦不足以认定货物全损,且现有证据亦无法印证该赔偿方案实际履行; 其次,对于涉案货物因遭受挤压变形问题,亦未通过相应的鉴定机构评估损失,仅以国外客户单方确认的“挤压受损且无法售卖” 即认定货物全损缺乏合理性。另一方面,考虑货物确实发生挤压、 以及涉案货物存在修复可能等因素,酌定按照货物出运当时原、被告确认货值的 30%计损,即 125891. 1 ×30%=37767.33 美元(酌 定按本案立案之日美元兑人民币汇率中间价 1 :7. 1188.折合 268858 元 ),因前述货值损失已予以补偿且货物运输完成,故就 原告主张的运费及其余经济损失,不予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利息,起算时间合理,利率标准适当,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中 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一百零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货物损失 268858 元及利息 ( 自 2022 年 10 月 20 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 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案件受理费 15732 元,减半收取 7866 元, 由原告负担 6125 元,被告负担 1741 元;保全申请费 5000 元,由被告负担。


  • 2021-10-25
  •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
更多案例推荐 · 刘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