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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X1妨害公务罪,经过辩护, 从轻处罚,判处拘役五个月

  • 刑事辩护
  • (2014)朝刑初字第2366号
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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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一、案情介绍

  2014年4月19日11时许,杜X1驾车在某超市路口非法载客运营,在某派出所民警杜X2依法对其检查时,其拒不配合并开车逃逸,将拉住其车把手的杜X2拽伤,致杜X2“右环指软组织损伤”。杜X1被当场抓获归案。

  法院审理期间,杜X1的家属赔偿杜X2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元,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二、

  接到本案后,律师及时的去看守所会见了当事人杜X1.向杜X1了解了具体的事情经过:(1)警察是否是在执行公务?(2)杜X1 为什么开车逃跑?(3)造成警察几人受伤,受伤程度如何?通过以上几个问题,辩护人对杜X1的行为有了初步的判断。

  根据刑法242条以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

  本案中,警察杜X2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检查工作,查处非法载客行为,杜X1局部配合警察执法,开车逃逸,导致警察杜X2受伤。符合妨害公务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辩护人根据案件事实和在案证据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1)杜X1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行为,当庭认罪;

  (2)杜X1已经赔偿受害人杜X2.并获得谅解。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三、案件结果

  法院认为,杜X1采取暴力手段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刑律,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应予惩处。检察院指控杜X1犯妨害公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杜X1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故对其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杜X1的辩护人关于对杜X1判处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其他相关辩护意见,本院酌予采纳。

  杜X1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 2014-08-18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被告
  • 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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