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晋0110民初94号
原告:杨XX,男,汉族,1989年1月15日出生,住山西
省太原市晋源区义井街道太原绿地城11号楼1单元802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晨,山西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尉X,山西XX律师。
被告:太原XX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晋源区新晋祠路300号绿地世纪城XX一层。
法定代表人:李X,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山西XX律师。
原告杨XX与被告太原XX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 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XX委托诉讼代理人尉XX,被告太原XX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交房赔偿金241621 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
被告太原XX公司辩称,双方签订《延
本院认为,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
被告太原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杨XX违约金241621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24元,减半收取计2462元,由被告太原绿地
太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
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张XX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张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