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介绍
冯X于2015年6月15日22时许,在某路口西侧,因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正在此处查处酒驾的交通大队民警处以扣留驾驶证的强制措施。在民警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后,冯X因对民警处罚不满,对正在现场执法的交通支队民警张X实施袭击,强行搂抱张X并用膝盖撞击张X的会阴部,致张X“会阴部软组织伤”,经司法鉴定中心法医鉴定,张X身体所受损伤构成轻微伤,冯X被当场抓获。
二、
接到本案后,律师及时的去看守所会见了当事人冯X,向冯X详细的询问了事情经过,具体包括:(1)冯X有没有酒后驾驶行为?(2)交通支队的民警执法过程中是否是适当,有没有使用暴力执法?(3)冯X是否对交通支队的民警使用暴力,是否是在民警已经做出处罚后使用暴力,以及使用暴力的原因是什么?(4)具体伤害的是民警的哪一个部位?通过以上几个问题,辩护人对冯X的行为有了初步的判断。
根据刑法277条,以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妨害公务罪是指使用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
本案中交警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查处酒后驾车的违法行为,冯X因为对交警的处理结果不满而对交警使用暴力,造成交警轻微伤的结果,符合妨害公务罪的构成要件,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辩护人根据案件事实和在案证据材料,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1)冯X此次犯罪系初犯,当庭自愿认罪并深刻悔罪;
(2)本案被害人已对冯X表示谅解,建议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三、案件结果
法院认为,冯X法制观念淡薄,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破坏了社会秩序,构成妨害公务罪,依法应予惩处。检察院指控冯X犯妨害公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冯X当庭自愿认罪,其亲属向被害人道歉并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被害人已对冯X表示谅解,故对冯X所犯罪行酌予从轻处罚。冯X的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酌予采纳。
冯X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