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成都市中XX
案号:(2022)川01刑初97号
涉嫌罪名:贩卖毒品
辩护人:郭XX师
服务的被告人:王X
一、案情简介:
2021年12月30日,被告人柳X通过在成都的我当事人王X,张X和覃X购买甲基苯丙胺,以便回重庆贩卖。同年12月31日凌晨1时被告人司机高XX搭载雇主柳X根据王X提供的微信定位到了约定地点,但毒品卖家嫌时间太晚,加上柳X毒资不够购买2公斤,双方未交易。3时许高XX开车载五人返回重庆筹钱,当日柳X筹够60万毒资后五人驾车到成都某茶楼,卖家要求按人货等分离方式完成交易后高XX、柳X驾车至某路口时被民警挡获,当场查获冰毒净重1980克,后经司法鉴定其中1000克冰毒含量为61.7%,980克冰毒含量为58.6%。后我当事人王X也被抓获到案,张X和覃X另案处理。
二、承办经过:
据律师阅卷可知我当事人王X不认罪,完全否认参与毒品交易,但另二同案犯柳X和高XX均认罪且供述出王X。会见时王X开始还是不认,告知其不认罪和认罪的不同法律后果,经反复沟通王X考虑权衡后表示不认检察院《起诉书》指控的贩卖毒品罪,理由是本案近2公斤冰毒并未经过自己的手,也没看到过等等,但是给柳X发送微信定位等等是做错事愿认罪,同意辩护律师拟进行的无罪和罪轻的综合辩护策略。《起诉书》对于柳X和王X共同贩毒行为未区分主从犯,无坦白情节,故本案将从证据体系不足角度去辩护,重点是从犯从轻处罚等角度,《起诉书》指控的“王X等人居间介绍”比较重要,在案证据能证明案外人张X和覃X才是主要的居间介绍人员(张X到案不认,覃X未到案),但公诉机关庭审中却将王X予以突出主要作用且不区分主从犯。法院经开庭审理后支持了王X系贩卖毒品罪从犯的辩护意见,但对于王X系帮助犯和当庭认罪态度好等不予采信。
三、法院判决结果:
成都市中XX于2022年9月29日判决:王X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另有同案犯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我当事人王X具有毒品累犯和毒品再犯的从重处罚情节,庭审前经律师会见已知晓真诚认罪悔罪重要性,虽当庭表示认罪但仍坚持不认指控的贩卖毒品罪,法庭结合其侦查阶段不如实供述,终认定为不认罪,除采纳从犯辩护意见从轻处罚外,没有其他法定或者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情况下,无期徒刑已是较好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