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一审双流区人民法院,二审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一审(2021)川0116刑初721号,二审(2022)川01刑终41号
涉嫌罪名:强奸
辩护人:郭光律师
一、案情简介:
2021年5月,大学生被告人帅X与被害人张X通过网络相识,在聊天中建立起情侣关系,2021年5月29日二人相约当晚帅X从外地回蓉不回学校,直接到某小区张X租住房见面,并带上避孕工具。见面后张X觉得被告人帅X长相一般,心生失望但未直接请帅X离开,随后帅X胁迫被害人张X先后两次发生性关系。次日早上帅X出门离开后被告知已报警,遂返回张X住处门口直至民警到达,后被刑事拘留,逮捕羁押于某区看守所。
二、承办经过
律师承办后第一时间到看守所会见了帅X,联系了侦查机关,本案罪名法定刑三年起步不得取保候审。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后据律师阅卷和多次会见工作,发现侦查机关《起诉意见书》在被害人态度认定和是否胁迫两次等问题上存在问题,检察机关还向帅X提出建议量刑3年的认罪认罚具结书,经辩护人当面交流并向检察官提交综合建议量刑幅度应在1年3个月至2年之间并考虑缓刑等的书面辩护意见。同时征得检察院同意,帅X母亲得以联系被害人去争取谅解,但直至案件到了一审法院,被害人仍不愿谅解,故辩护律师想尽办法,最终凭借真诚态度和坦诚交流,以及较少部分赔偿款,在开庭前三日取得了被害人本人刑事谅解书。后一审庭审中检察院、法院对于辩护人提出的具有自首情节、第二次胁迫行为不成立等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但对提出的自愿认罪,已对被害人赔偿取得谅解认可,当庭宣判帅X犯强奸罪,判处三年二个月有期徒刑。
宣判后帅X不服但其母亲对二审已不抱希望,做其工作不通,但辩护律师认为必须提起上诉争取改判,因为首当其冲的自首情节在本案中并非可以认定也可不予认定,而是不予认定就属于法律适用错误,导致量刑过重,同时提出第二次胁迫存在红包要求的社会危害程度问题等等意见。最终二审法院改判。
三、法院判决结果: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2月25日判决:第一、撤销双流区人民法院(2021)川0116刑初721号刑事判决,第二、上诉人帅X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即第二审法院改判从轻处罚我当事人。至此虽然家属不太愿意委托继续第二审程序,但第一审宣判后辩护律师本着负责态度仍到看守所征求帅X本人是否上诉意愿,在征得帅X愿意上诉和书面委托情况下,坚持为其书写上诉状,开展第二审辩护工作,继续会见跟进,在合法前提下的良好配合最终取得改判的结果,少服刑一年二个月令当事人及其家属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