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控诈骗数额巨大,自首退赃获缓刑
【案情简介】
2012年3月份至2012年6月份期间,被告人孙X先后编造“东莞某公司的复印机经营权”项目和合作“东莞某工程的监控安装”项目,并以合作为由分别骗取张X人民币10万元和人民币3.5万元。被告人孙X得知被“网上追逃”后,在律师的指导下,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由其家属赔偿被害人人民币141800元,取得被害人谅解,同日得以取保候审。
【检察院量刑建议】
被告人孙X犯诈骗罪,建议判处一年至三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院意见】
被告人孙X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其具有自首、全额退赔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从轻处罚情节。辩护人的合理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最终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律师观点】
本案被告人孙X诈骗数额为13.5万元,已达到法律规定的诈骗数额巨大的标准(深圳地区为10万元以上),量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要想在法定刑以下量刑或者适用缓刑(判处刑期不超过三年方能适用缓刑),则必须“创造”法定可以减轻处罚的情节,“自首”可以说是被告人孙X的不二选择。同时在自首之前,积极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取得谅解,可以大大提高取保候审的成功率;成功取保候审后,后续法院适用缓刑一般也不会有太大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