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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孙X、韩X、孙X与被告大连XX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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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大连市沙河口区XX

民事判决书

原告: 孙X,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XXXX街 XX号 X-X-X.公民身份号码: 211003XXXXXXXXXX原告: 韩X,女,19XX年XX月XX 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辽阳市XX X 组 2XX  2-XX 号,公民身份号码:

211022XXXXXXXX原告: 孙X,女,1978年7月9 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XX市XX市滨XX1X 号 2XX室,公民身份号码: 211022XXXXXXXX.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 刘XX,辽宁XX律师

被告: 大连医科大学附属第X医院,住所地大连市XXX区XX路XXX号。

负责人:刘XX,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 仇XX,男,该单位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 包XX,辽宁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孙X、韩X、孙X与被告大连医科大学附属第X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孙X、韩X、孙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X

孙X、被告大连医科大学附属第X医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包XX、仇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10、左锁骨下窃血综合征; 11、右股总静脉血栓形成,双股、右胭动脉多处狭窄;12、双侧颈动脉狭窄; 13、双肺炎双侧胸腔积液:14、贫血中度;15、低蛋白血症。患者于2 月28 日当日 120 车护送至家中死亡。原告认为,被告未尽合理的谨慎、注意义务,其手术操作未及精细化之要求,致骼动脉破裂,术后,未及时察觉、发现,并采取措施补救,延误并致患者并发多种疾病,以致患者死亡,被告诊疗行为存在过错,给家属带来巨大损失和无尽的伤痛,且该过错与患者的损害结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被肯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相关规定,故诉至人民法院,请法院依法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大连医科大学附属第X医院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求。对于其损失的合理部分,我方将根据具体情况依法赔偿。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孙X、韩X、孙X向本院提交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医疗票据、交通费票据、司法鉴定票据、死亡证明、复印费票据,均客观真实合法,且体现了与本案待证事实的关联性,本院对上述证据均予以采信

结合上述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韩XX的配偶,原告孙X、孙XX孙XX的女儿。

2022 年2 月16 日,孙XX以双下肢间歇性行 4 月为主诉,入被告医院诊治,被告诊断: 1、下肢动脉硬化闭塞症;2、2 型糖尿病:3、高血压 3 级很高危。被告于 2 月23 日行左胖动脉 1 造影球囊扩张

原告孙X、韩X、孙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三原告医疗费 69319.71 元、交通费 4000 元、住院伙食补助费 1200 元、营养费 1200 元、复印费 332 元、护理费 2400 元、丧葬费 49404 元、死亡赔偿金 519040 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10 万元,合计 224068.71 元2.司法鉴定费 2 万元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 原告韩XX患者孙XX的配偶,原告孙X、孙XX患者孙XX的女儿。患者孙XX以双下肢间歇性皱行 4 月为主诉,于 2022 年 2 月16 日,入被告医院诊治,入院均断: 1、下肢动脉硬化闭塞症;2、2 型糖尿病;3、高血压 3 级很高危。被告于 2 月 23 日,行左腓动脉 1 造影球囊扩张胫腓干造影球囊扩张支架植入股浅动脉造影球囊扩张支架植入骼外动脉造影球囊扩张支架植入术治疗,术后,患者即出现头晕、视物模糊等异常反应.心率波动于110 次分,血压低达 7545mning,血红蛋白进行性下降,医方考虑下肢动脉破裂可能,2 月 24 日,被告子全麻下行急诊手术.患者入手术室后,突发心跳呼吸骤停,血压、指脉氧测不出,瞳孔散大固定,遂即行心肺复苏,气管插管,肾上腺素静推,并转急逸 ICU抢救治疗,患者于 2 月 28 日,120 车护送出院,出院诊断: 1、呼吸心跳骤停心肺复苏术后缺血缺氧性脑病; 2、下肢动脉硬化闭塞症;3、骼动脉破裂?4、多器官功能障碍综合征(心肌损伤肝功能损伤肾功能损伤血凝异常 5、酸碱平衡紊乱代谢性酸中毒; 6、电解质紊乱高钾血症高钠血症;7、高乳酸血症;8、高血压 3 级很高危,9、2 型糖尿病:

胫腓干造影球囊扩张支架植入股浅动脉造影球囊扩张支架植入骼外动脉造影球囊扩张支架植入术治疗,术后,患者即出现头量、视物模糊等异常反应,心率波动于110 次分,血压低达 7545mning,血红蛋白进行性下降,医方考虑下肢动脉破裂可能,2 月 24 日,被告对孙XX全麻下行急诊手术,患者入手术室后,突发心跳呼吸骤停,血压、指脉氧测不出,瞳孔散大固定,遂即行心肺复苏,气管插管,肾上腺素静推,并转急救 ICU 室抢救治疗,患者于 2月28 日,120 车护送出院,原告支出交通费 4000 元。出院诊断: 1、呼吸心跳骤停心肺复苏术后缺血缺氧性脑病;2、下肢动脉硬化闭塞症;3、骼动脉破裂,4、多器官功能障碍综合征(心肌损伤肝功能损伤肾功能损伤血凝异常; 5、酸碱平衡紊乱代谢性酸中毒; 6、电解质紊乱高钾血症高钠血症: 7、高乳酸血症;8、高血压3 级很高危: 9、2 型糖尿病: 10、左锁骨下窃血综合征,11、右股总静脉血检形成,双股、右朋动脉多处狭窄;12.双侧颈动脉狭窄:13、双肺炎双侧胸腔积液: 14、贫血中度: 15、低蛋白血症。孙XX于2月28 日,120 车护送至家中死亡

孙XX于 2022 年2月28 日死亡,死亡原因为心模,原告为此诉至本院,复印病历支出 332 元费用。

经北京迪安华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孙XX的死亡与被告的医疗行为之间存在轻微至次要责任的比例。原告支出鉴定费 20000 元。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本案,孙XX因下肢动脉硬化闭塞症入被告处治疗,住院 12 天,出院当天死亡,经北京迪安华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孙XX的死亡与被告的医疗行为之间存在轻微至次要责任。综合考虑,被告负担 25%的责任。原、被告双方对医疗费 69319.71 元、丧葬费 49404 元、死亡赔偿金 519040 元的金额无异议,被告按照责任比例应负担医疗费 17329.9 元,丧葬费 12351 元死亡赔偿金 129760元。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 10 万元,按照大连市地域标准,为 80000 元,按照责任比例,被告应负担 20000 元。关于交通费 4000 元,被告在孙XX的出院病志上留下医嘱: 出院需另院治疗,途中需救护车护送。原告提供了护理公司的票据,支出交通费 4000元,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按照责任比例,负担 1000 元。关于住院伙食补助费 1200 元,孙XX住院 12 天,按照大连地域标准,每天 100元,被告按照责任比例应负担 300 元。关于营养费 1200 元,按照大连地域标准每天 50 元,共计 600 元,被告按照责任比例应负担 150元。关于原告主张复印费 332 元,是因诉讼产生的复印费,不是因治疗和康复产生的合理费用,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护理费 2400元,孙X护理,孙X本人自述有工作,但不能提供收入及误工证明,按照大连地域行情,每天按 150 元计算,共计1800 元,被告按照责任比例应负担 450 元。关于司法鉴定费用 20000 元,按照责任比例,被告负担 5000 元。三原告系孙XX的合法继承人,有权提起本次诉讼,享有相应民事权利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条、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大连医科大学附属第X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孙X、韩X、孙X医疗费 17329.9 元;

二、被告大连医科大学附属第X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孙X、韩X、孙X交通费 1000 元;

三、被告大连医科大学附属第X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孙X、韩X、孙X精神赔偿金 20000 元;

四、被告大连医科大学附属第X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孙X、韩X、孙X营养费 150 元;

五、被告大连医科大学附属第X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孙X、韩X、孙X护理费 450 元;

六、被告大连医科大学附属第X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孙X、韩X、孙X住院伙食补助费 300 元;

七、被告大连医科大学附属第X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孙X、韩X、孙X住院丧葬费 12351 元;

八、被告大连医科大学附属第X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孙X、韩X、孙X死亡赔偿金 129760 元;

九、被告大连医科大学附属第X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

赔偿原告孙X、韩X、孙X司法鉴定费用 5000 元;十、驳回原告孙X、韩X、孙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X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4961 元 (原告均已预付 ),由原告孙X、韩X、孙X负担 1240 元,由被告大连医科大学附属第X医院负担 3721 元,给付原告时间同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3-04-23
  •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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