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4年到2017年期间,邓某使用期控制的北京亿某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XX公司、北京XX公司、北京XX公司,伙同其招募的陈X、吴某某、秦X、成X、于X、王X、冯X、巴X等人,在北京市朝阳区、大兴区、海淀区等地,利用借款人继续借款的心里,以办理房屋抵押贷款手续为名,骗取借款人的房产或者财产。期间,为催收高利放贷产生的非法债务、邓某指使并纠集陈X、王X等人,使用暴力、恐吓、骚扰、侵入借款人住宅等手段,强行将借款人及其亲属驱赶出住宅。
一、2014年11月至2015年7月期间,邓某伙同陈X等人诱使继续借款的张XX签署售房委托公证书等材料,骗取张XX位于朝阳区科学院南XX503房屋(鉴定价值XXX元),造成张XX损失XXX元。
二、2015年7月至11月期间、邓某伙同吴某某、秦X、陈X等人诱使李XX签署售房猥琐公证书等材料,骗取李XX位于海淀区牡丹园东里16楼5单XX401房屋(鉴定XXX元),造成损失XXX元。
三、2015年11月,邓某伙同吴某某、冯X于X某、成X等人哄骗继续借款的张XX将房产过户到邓某控制的北京XX公司、骗取张XX位于大兴区黄村镇长丰园14楼5单XX房屋(鉴定XXX元)、造成张XX损失XXX元。2015年12月22日至23日,邓某指使并纠集陈X、王X某等多人到张XX家中,对张XX及其家人采取辱骂、恐吓、骚扰、殴打等手段,将张XX及其家人强行驱离房屋、2017年9月,成X某将房屋出售个人所得31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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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策略
辩护律师接到当事人家属委托后,首先去看守所会见了当事人冯X、向其了解案件情况,让冯X自己描述整个事情经过是怎么样的,然后辩护律师再判断冯X某的行为是否涉嫌犯罪。
根据冯X的供述,冯X的朋友邓某纠集了一些朋友,经常向不特定人放贷,并利用借款人急于借款的心里,伪造相关方面的手续等手段,将借款人的房产过户到邓某掌握的公司名下或者其他放贷人名下,然后对房产进行处置。造成借款人借款金额和偿还借款的本金及利息数额不成比例。
根据冯X的描述,辩护律师判断,本案应该是涉嫌诈骗罪、即套路贷。现在主要看冯X做了哪些事情,在整个犯罪过程中起了什么作用。根据检察院阶段阅卷,辩护律师认为,冯X的犯罪较轻、参与犯罪活动较少、在整个犯罪过程中,只是一个小角色。通过和冯X沟通,庭审过程中,辩护律师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1、冯X犯罪情节轻微,没有获取不正当利益;
2、冯X在共同犯罪中是从犯;
综上所述,应该对冯X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案件结果
法院认为,检察院指控冯X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冯X在共同犯罪中是从犯,对其减轻处罚。冯X认罪认罚,对其从轻处罚。因为冯X量刑在三年以上,不符合缓刑适用条件,词条辩护意见未与采纳。
冯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