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篇文章,难以向大家完整的陈述一个案件,现在尝试分上下集来进行陈述,这是一个有关解雇是否合法的劳动争议案例:
上集说到张X在仲裁阶段败诉后,笔者劝他不要灰心,没有到法院阶段,还不知道谁能够笑到最后。在收到《仲裁裁决书》后的15天内,笔者组织好证据材料向法院起诉,在开庭时,笔者重复了仲裁时的观点,即为公司提交的一段视频的男子确实为张X,视频中张X虽然没有劳动生产的肢体动作,但是有关视频无法确认张X出现多次消极怠工,未见领导对张X进行批评指正,若张X确为消极怠工,却无任何主管责令整改,与常理不合。并且在庭上指出,公司解雇张X一事,程序上是违法的,公司未将解除的理由通知工会或者征求工会意见,也不在我方起诉前予以补正。公司方认为:公司在解雇员工时无需经过工会,只需要由不同职位的人员对解雇情况核实签名即可解雇。真是天助我也,公司这样发表意见,自己掉进了坑里还不知道,那是不打自招啊。
2023年4月6日,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决书出来了,判决书认为:公司解雇张X的行为不足以反映张X不足以导致相应的经济损失或构成负面影响,解雇张X的依据不充分。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总理的解释(一)》第四十七条规定,公司建立有工会组织,其以张X严重违纪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但事先未将解除的理由通知工会或者征求工会意见,亦未在张X起诉前予以补正,故构成程序违法,系违法解除,应当向张X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律师评析:本案中的张X仲裁阶段判败诉,在笔者的预料之中,所以先让公司在仲裁阶段赢了,得意必然会忘形,不再想到诉讼的风险,到了法院阶段笔者才能扳回败局!以下是本案得以胜诉的法律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