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民申1016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郑州XX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时律师,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冯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河南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XX,河南XX律师。
再审申请人郑州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冯XX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豫01民终143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XX公司申请再审称:1、原审法院认定XX公司于2015年9月16日与冯XX签订《土地租赁合同》时,知道冯XX与新郑市XX公司(以下简称海林XX)之间的代理关系,缺乏证据证明。2、原审法院认定XX公司租赁并占用了厂区北部闲置地块,应向冯XX支付土地占用费,缺乏证据。冯XX主张XX公司厂区北部闲置地块系XX公司从其手中租赁并实际占用,应由冯XX举证,XX公司不负有证明自己租赁占用涉案土地的举证责任。冯XX举证闲置土地上堆放的旧设备、废料、运输车辆均与XX公司无关。XX公司生产厂区北部的闲置地块在润升生产厂区围墙之外,况且XX公司生产厂区有大型沙子、石子、水泥大型库房车间,没有必要在露天的闲置地块上堆放。3、在村民2019年强烈反对冯XX从涉案土地转租中获利并解除合同的情况下,原审法院仍认定冯XX继续收取土地占用费,属适用法律错误。4、冯XX通过堵门胁迫上涨租金导致XX公司多交的租金应予退还,原审法院没有支持XX公司的反诉请求错误,应予纠正。XX公司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一、二项之规定,本案应进入再审。
冯XX提交意见称:1、原审判决认定冯XX是海林XX的委托代理人,认定事实清楚,XX公司在与冯XX签订租赁协议时,对冯XX和海林XX之间存在委托代理关系是知情的,冯XX以自己的名义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2、XX公司称其没有占用厂区北侧土地与事实不符,且与其提交的证据自相矛盾。原审中,一审法院在组织双方现场勘验过程中,发现上述土地范围内存在硬化路面以及部分旧设备,冯XX原审提交的现场照片,也可以证明厂区北侧土地上曾堆放大量沙料和混凝土废料,结合XX公司主要经营混凝土销售等实际情况,上述证据足以证明XX公司实际占用厂区北侧土地的事实。且原审中,XX公司提交的其与时海全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可以推定XX公司已经于2019年8月1日起实际占用了原海林XX承租全部102亩土地的事实,既然XX公司已经实际占用102亩土地,又怎么会让其中的厂区北侧土地闲置而不加以适用,XX公司的理由明显不能成立。3、XX公司已经向冯XX支付80万元的租金,不存在冯XX胁迫情形。原审法院经组织双方现场勘验查明,XX公司实际占用海林XX土地面积43.8亩,远超租赁合同约定的15亩,而XX公司在再审申请书中仍要求按照15亩土地每年10万元的租金标准计算租金实在有失公允,XX公司主张其支付租金时受到胁迫,但未能提交任何证据证明。综上,XX公司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应驳回其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XX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杨XX
审 判 员 田XX
审 判 员 王X**
二〇二二年三月九日
法官助理 张XX
书 记 员 李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