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裁决书
申请人;康XX男,住址贵州省水城县
委托代理人
第一被申请人;湖南**XX公司
第二被申请人;长沙高新XX****中学
案由;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申请人康XX与第一被申请人湖南**XX公司、第二被申请人长沙高新XX****中学确认用工主体责任一案,本会立案受理后,依法指定独任仲裁员,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康XX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子健、第一被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童*玲到庭参加了仲裁庭审。第二被申请人经本会依法通知未到庭参加仲裁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述称:2021年9月1日进入由第一被申请人和第二被申请人负责的位于长沙市岳麓区**红镇的长沙高新XX****中学项目工地从事隔离板墙安装工作。申请人在工作时不慎从2米多高的活动架上摔下,受伤后由项目部人员拨打120紧急送往长沙市第四人民医院救治。因人社部门需要确认由第一被申请人或第二被申请人的用工主体责任后才能进行工伤认定,故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第一、第二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连带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第一被申请人辩称:愿意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已为申请人申报工伤。第二被申请人将学校项目劳务分包给了第一被申请人。无法确认申请人系第一被申请人的工地所受伤害,亦无法确认申请人为项目工作人员。第一被申请人愿意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申请人提交如下证据:照片、首次病程记录、急诊医嘱单、出院记录、疾病诊断书、证人证言符合证据三性,本会予以确认。录音不符合证据三性,本会不予确认。
第一被申请人未提供证据。
第二被申请人未到庭答辩和提交书面答辩状,未提交证据和出庭质证,视为其放弃答辩、举证和质证的权利。
结合双方当庭陈述的事实和本会认定的证据,可查明以下事实:申请人经自然人范*云介绍并由自然人张XX安排进入第一被申请人承包施工的长沙高新XX****中学项目工作。2021年9月5日,申请人受伤,被送医救治。第一被申请人为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企业法人,申请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劳动能力的自然人。第一被申请人将其承建的部分劳务分包给了自然人张XX。
本会认为:第一被申请人承包施工了第二被申请人的项目,第一被申请人又将其承包的工程部分劳务分包给了自然人张XX,第一被申请人作为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应对自然人张XX安排工作的申请人承担用工主体责任。申请人未就第二被申请人对其所从事项目的用工管理进行举证,第二被申请人无需对申请人连带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本案经调解无效,现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条的规定,裁决如下:
一、确认第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二、对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当事人双方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