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XX,女,汉族,XXXX年X月XX日出生,住XX省XX市XX区XX道XX里XX楼XXXXX 号,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天鸽,北京市XX律师
被告:黎XX,男,汉族,XXXX年X月XX日出生,住XX 市 XX区 XXXX街XXX号,公民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
原告郭XX与被告黎XX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XX年X月XX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同年X月X日公 开开庭进行了缺席审理,原告郭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天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黎XX法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郭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夫 妻财产分割款人民币X00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 X0000 元;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律师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XXXX年X月X日登记结婚,20XX年X月X日登记离婚,签订的离婚协议约定,被告支付原告夫妻 财产分割款人民币X00000元,若逾期未支付,承担违约金X0000 元,协议签订后,双方办理了离婚手续。后被告未按照离婚协议 约定支付款项,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仍未支付。诉请法院,望判如所请。被告黎XX未参加诉讼,亦未进行答辩。
被告:黎XX,男,汉族,XXXX年X月XX日出生,住XX 市 XX区 XXXX街XXX号,公民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
原告郭XX与被告黎XX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XX年X月XX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同年X月X日公 开开庭进行了缺席审理,原告郭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天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黎XX法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郭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夫 妻财产分割款人民币X00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 X0000 元;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律师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XXXX年X月X日登记结婚,20XX年X月X日登记离婚,签订的离婚协议约定,被告支付原告夫妻 财产分割款人民币X00000元,若逾期未支付,承担违约金X0000 元,协议签订后,双方办理了离婚手续。后被告未按照离婚协议 约定支付款项,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仍未支付。诉请法院,望判如所请。被告黎XX未参加诉讼,亦未进行答辩。
本院查明:原、被告于XXXX年X月X日登记结婚,20XX年X月X日登记离婚。20XX年X月X日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该协 议书第四条约定:四、其他:男方应支付人民币XX万元给女方 作为双方共同财产间分割的补偿。第一 笔人民币XX万元应于 20XX年X月XX日之前付清;第二笔应在20XX年XX月XX日之 前全部付清,如男方未能在20XX年X月XX日之前付清人民币XX万元,女方有权主张全部应支付款项人民币XX万元,男方并 且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给女方,违约金人民币X万元。到期后,被告分文未付,原告诉来法院,请求如诉称。
上诉事实,有原告丶被告的身份信息,离婚证,离婚协议,原告的陈述等在卷证明,以上证据经本院开庭审查,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 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原、被告自愿签订的离婚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协议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都应依约履行相应的义务。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黎XX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郭XX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款人民币X00000元
二、 被告黎XX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郭XX违约金X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327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270元,共计5545元,由被告黎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 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