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XX章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3) 黔 0527 民初 1703 号
原告: 湖南XX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桐梓坡西XX 303-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XXXX3034702P
法定代表人: 李XX,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 林XX,湖南XX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 李承翰,湖南XX律师
被告: XX章县XX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XX章县XX右侧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XXXX53450392
法定代表人: 陈X,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男,1996 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XX章县兴XX,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湖南XX公司诉被告XX章县XX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 年 3 月17 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湖南XX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XX章县XX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欠款257680.59 元,资金占用费暂计算为 25289.73 元(以未支付欠款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1.5 倍的标准,自 2021年 5 月 31 日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至 2023 年 2 月19 日为 25289.73 元),上述两项暂合计为 282970.32 元;2.判令被告XX章县XX公司承担本案的受理费等诉讼费用。原告诉称,2016 年 2 月,XX章县XX公司 ( 下简称“XX章县XX公司” )与湖南XX公司( 下简称“湖南XX公司”)签订《XX章现代环境科技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合作协议》,约定注册成立XX章现代环境科技投资经营有限公司 (下简称“XX章现代公司” ) 开展相关项目。2016 年 3 月,原被告作注册成立了XX章现代公司,注册资本金 1 亿元,原告认缴出资额 8000 万元,占股80%,实缴出资 400 万元;被告认缴出资额 2000 万元,占股 20%,但被告未实际出资。XX章现代公司成立后,因项目无法按照原定计划开展,经XX章现代公司股东会审议决定注销XX章现代公司。原被告股东一致同意聘请第三方机构进行资产核资清算,审计完成后原被告股东根据清产合资报告按照股权比例承担相关损益。2021 年 5 月,贵州XX公司出具《清算审计报告书》,原被告股东共计应承担的损益金额为负 XXX.93元,其中被告应按 20%的股权比例承担相关亏损金额为 257680.59元。2022 年 6 月,原告发函催告要求被告按照股东会决议的约定承担相关损益。同年 7月,被告回函对上述款项支付事宜表示认可并同意支付,但截止原告起诉之日被告未支付任何款项给原告被告XX章县XX公司辩称对原告起诉的事实及金额无异议,但是因为被告方资金比较困难,希望原告方宽限一段时间并减少一些资金占用费。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XX章县XX公司定于2023 年 5月 31 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湖南XX公司欠款257680.59 元、从 2021年5月31日起计算至 2023 年 4月21日的资金占用费 27680 元、原告预付的案件受理费 2772 元,共计288132.59 元;
二、若被告XX章县XX公司未能按时足额履行第一项给付义务,则资金占用费以未付欠款为基数以LPR 的1.5 倍为标准从2021 年 5 月 31 日起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熊英寿
二零二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谷 念
书 记 员 余 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