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伊川县XX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329民初1909号
原告:文X,男,汉族,1991年5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伊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强,河南XX律师。
被告:石X,女,汉族,1992年12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伊川县。
原告文X与被告石X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0日立案,原告文X于2022年5月24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且被告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文X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文X撤诉。
案件受理费26元,由原告文X负担。
审判员 刘要辉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袁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