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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对于著作权案件的裁判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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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考虑涉案正版图书的独创性、定价、出版次数、市场影响、被告的主观过错程度、使用方式(仅向学员提供的局限性)、图书行业的利润率、被告洛阳阳光学校作为培训机构的学员规模,涉案盗版图书费用在学员培训费中的占比、原告劳动保障出版社公司为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等情节,酌情确定赔偿额。

案件详情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豫0302知民初378号

原告:中国XX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惠新东XX。

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XX,上海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晶,上海XX律师。

被告:洛阳阳光职业技术培训学校。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凯旋西XX。

法定代表人:XXX,该学校校长。

被告:洛阳XX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中州中路6号院中泰新城二期6幢1单XX。

法定代表人:XXX,该公司经理。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XXX,洛阳市老城区恒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中国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与被告洛阳阳光职业技术培训学校(以下简称洛阳阳光学校)、洛阳XX公司(以下简称洛阳XX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晶,被告洛阳阳光学校、洛阳XX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赵XX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梅卫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XX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洛阳阳光学校、洛阳XX公司立即停止侵犯XX公司出版的《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二级第三版》教材著作权的行为;2.判令洛阳阳光学校赔偿经济损失35000元;3.判令洛阳阳光学校承担XX公司为维权支付的合理开支5000元;4.判令洛阳XX公司对第二项和第三项诉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5.判令洛阳阳光学校、洛阳XX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XX公司成立于1980年,隶属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是一家集图书、期刊、音像电子产品出版于一体的出版社,连续被国家新闻出版总署评为“良好出版社”,荣获“全国先进科普工作集体”“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中央国家机关精神文明单位”称号。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与XX公司签订《版权许可备忘录》,将国家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考试教材《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常用法律手册、基础知识、一级、二级、三级、四级)等22种图书授权XX公司出版发行,并且授权XX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单独对任何侵权行为提起诉讼。因此,XX公司经著作权人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的授权,取得了涉案图书的专有出版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XX公司出版的该教材在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资格考试相关出版物中获得了很高的知名度。经调查发现,洛阳阳光学校、洛阳XX公司在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标有“阳光职业培训”的培训机构内,开展人力资源课程培训,并向学员提供侵犯XX公司著作权的盗版教材,侵犯了XX公司的著作权。XX公司遂委托代理人向公证处申请了证据保全。请法庭考量以下因素:洛阳阳光学校、洛阳XX公司作为经营多年的培训机构,具有更高的注意义务,理应尽到基本审查义务,确保向学员提供正版教材,但其在招收学员时,发送盗版教材,因此主观上具有侵权故意;洛阳阳光学校、洛阳XX公司向学员收取培训费,属于盈利性质,培训费实质涵盖了教材费;涉案图书是国家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考试必备用书,具有较高市场价值,知名度高;涉案图书的字数、定价;XX公司为制止侵权,支出律师代理费,取证报名费,公证费,以及差旅费等合理开支。

被告洛阳阳光学校辩称,通过网上查询,洛阳阳光学校是被害者群体之几百分之一。同样的原告,同样的套路,雇佣同样参与机构(委托公司,公正机构),就连参与陷阱取证人员某同一个人(黄X),采取隐蔽拍摄取证的手法也如出一辙。XX公司与少数既得利益者形成利益共同体,打着维护版权旗号,设计圈套,借助诉讼,高额索赔。XX公司拆分案件起诉,违背“一事不再理原则”,影响诉讼效率。同一事实过程,诉讼标的相同、法律关系相同,而XX公司把理应由法院一次审理的案件分成了3个案件起诉,违背法律规定。洛阳阳光学校没有实施侵权故意,涉案图书系洛阳阳光学校从他处合法购得,洛阳阳光学校不知晓涉案图书是盗版。使用涉案图书进行合法培训没有过错,涉案图书在防伪标记、色泽、清晰度、封面用纸质量、书本的装订、条形码和定价上,与原版书籍没有明显不同,洛阳阳光学校并非出版业专家,不知晓上述涉案图书是盗版,没有实施侵害涉案图书专有出版权的侵权行为。洛阳阳光学校是专注于人力资源考试辅导与教育培训的平台,不从事书籍销售业务,其向黄X提供教材的行为是其开展培训的一个必要环节,主要目的是帮助学员更好学习,提高XX动技能;不是为了将书籍销售给不特定的主体赚取差价,既不是案涉图书的盗版印刷者,也不属于出售者,也没有实施侵犯XX公司案涉图书专有出版权的故意。XX公司主张的经济损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XX公司在洛阳阳光学校取证行为的过程属于“陷阱取证”恶意串通取得,取证方式违法,应属无效。XX公司作为中央部委下属国有企业,头顶中央国家机关精神文明单位等多个光环,不以为XX动者提供质优价廉精神文化产品为己任,不以坚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基本责任,却想方设法通过垄断协议,利用国家赋予的公共资源,独霸职业培训、就业培训、创业培训的教材市场,达到垄断市场目的,追求超额利益。XX公司限制他人只能与其交易,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请求驳回XX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洛阳XX公司辩称,该案与洛阳XX公司无关,请求驳回XX公司诉求。其他意见同洛阳阳光学校的意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5月,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与中国XX动社会保障出版社签订《版权许可备忘录》,双方约定:一、授权出版图书范围:2014年-2018年度国家职业资格培训教程《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常用法律手册、基础知识、一级、二级、三级)《心理咨询师》(基础知识、二级、三级)《物流师》(基础知识、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婚姻家庭咨询师》(基础知识、一级、二级、三级)《公共营养师》(基础知识、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合计22种图书。二、双方约定中国XX动社会保障出版社依法享有上述图书的专有出版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期限八年。在约定期限内,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不再另行授权任何第三方出版上述图书及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三、对上述授权,中国XX动社会保障出版社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对任何侵权行为独立进行维权。四、本授权自授权图书出版之日起生效。经查询,2019年1月29日,中国XX动社会保障出版社更名为中国XX公司。

2019年8月4日,申请人厦门XX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黄X到福建省厦门市开元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2019年8月11日,该公证处公证员周X、工作人员陈XX及代理人黄X来到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标有“阳光职业培训”的场所,经公证员周X现场查看上述场所分别挂有名称为“洛阳XX公司”及“洛阳阳光职业技术培训学校”的证照。在公证员周X和公证处工作人员陈XX的监督下,黄X在上述场所报名培训课程,支付人民币500元,取得支付宝截图一张(该截图转发至公证处工作人员陈XX手机保存)及交通银行票据单一张(以下统称为材料);随后,黄X将上述取得的材料交由公证员周X及公证处工作人员陈XX保管。周X对上述场所的标识、现状及周边环境进行拍照,取得照片十张。同日,在周X与陈XX的监督下,代理人黄X对上述取得的材料进行拍照,取得照片十二张;随后,周X和陈XX将上述取得的材料进行密封并拍照,取得照片二张,密封后交由黄X保管。以上有福建省厦门市开元公证处于2019年11月5日出具的(2019)闽厦开证内字第6705号公证书予以证实。

《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二级)第三版》封面页载明:国家职业资格培训教程(第三版),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组织编写,中国XX动社会保障出版社。版权页载明:国家职业资格培训教程,ISBN978-7-5167-1010-4,中国XX动社会保障出版社出版发行(北京市惠新东XX,XX编码:100029);681千字,2014年3月第3版,定价:78.00元。版权专有,侵权必究。我社将与版权执法机关配合,大力打击盗印、销售和使用盗版图书活动,敬请广大读者协助举报,经查实将予举报者奖励。举报电话(010)6495****。

经查验,公证封存实物封存完好。经当庭拆封,内有教材共计3本,分别为《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基础知识)第三版》、《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二级)第三版》、《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四级)第三版》。经比对,被控侵权图书封面、图文、内容的体系和章节的编排与涉案正版图书基本一致,书籍封面均标注由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组织编写与中国XX动社会保障出版社,但正版图书封面有防伪码,版权页有:“我社将与版权执法机关配合……经查实将给予举报者奖励”的打击盗版举报结语及举报电话,被控侵权图书没有。

本院认为,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其享有著作权证据。涉案正版图书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原告XX公司提交的《版权许可备忘录》及涉案正版图书的封面均表明了著作权人的信息,在被告洛阳阳光学校没有提出相反证据排除的情况下,本院认定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为涉案正版图书的著作权人,依法享有著作权。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与原告XX公司签订《版权许可备忘录》,约定将涉案正版图书的专有出版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授予给原告XX公司,本院认为该授权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原告XX公司按照约定获得了涉案正版图书附期限内的专有出版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原告XX公司有权对此期间内发生的侵权行为提起诉讼。

收据上加盖有被告洛阳阳光学校的收费专用章,支付宝截图及票据单均显示收款方为被告洛阳阳光学校,故应认定被告洛阳阳光学校向学员提供了被控侵权图书。被告洛阳阳光学校未经权利人许可,向报名培训的学员提供的被控侵权图书与正版图书文字内容基本一致,但不具有正版图书特有的防伪标贴、打击盗版举报结语及举报电话等,应认定为盗版图书。被告洛阳阳光学校对考试教材的来源具有合理注意义务,但其却未经审核,向学员提供盗版图书,侵犯了原告XX公司对涉案正版图书享有的发行权,且被告洛阳阳光学校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控侵权图书具有合法来源,故理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原告XX公司主张被告洛阳XX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原告XX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因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以及被告洛阳阳光学校因侵权所获利益,故综合考虑涉案正版图书的独创性、定价、出版次数、市场影响、被告洛阳阳光学校的主观过错程度、使用方式(仅向学员提供的局限性)、图书行业的利润率、被告洛阳阳光学校作为培训机构的学员规模,涉案盗版图书费用在学员培训费中的占比、原告XX公司为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等情节,本院酌情确定赔偿额为7000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一项、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洛阳阳光职业技术培训学校立即停止侵犯原告中国XX公司出版的《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二级)第三版》教材著作权的行为;

二、被告洛阳阳光职业技术培训学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XX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7000元;

三、驳回原告中国XX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中国XX公司负担200元,被告洛阳阳光职业技术培训学校负担2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袁玲玲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山XX



  • 2021-08-30
  • 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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