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虚构有“关系人”,可以承包工程,骗取他人钱款,一审判决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

  • 刑事辩护
  • (2022)桂0205刑初183号
刑事辩护
陈晓伟律师 当前活跃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 主任
  • 5.0
    用户评分
  • 1795
    服务人数
  • 16
    执业年限
  • 2分钟内
    平均响应

律师价值

胸怀感激,心存敬畏,竭诚服务,伸张正义

案件详情

一、案情简介

2020年3月,被害人汪XX经朋友介绍认识被告人石XX。2020年11月3日,某区人民法院判决,石XX的儿子石某1(系在校大学生)三十日内向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购房款145万元及违约金。

2020年12月初,石XX虚构已经和XX学院谈妥承接该学院图书馆综合楼等项目,已经在走流程但需要支付200多万元给该院X院长作为好处费的事实,并虚构了XX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将XX学院图书馆综合楼承包给石XX的事实,骗取汪XX的钱款。

2020年12月15日、16日,汪XX在某市某区,分三次将135万元转到石XX的女儿石某2名下的账户。2020年12月17日,石XX将上述款项用于支付其儿子石某1所欠的购房款。

二、辩护策略

此案件,辩护律师代理原二审。二审法院裁定,一审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判。

发回重审开庭后,辩护律师提出以下辩护意见,被告人石XX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理由有:

1、石XX没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石XX挂靠“XX建设集团”,以“XX建设集团”的名义参加了XX学院图书馆综合楼项目的招投标,也与该学院的多位领导认识并数次一起吃饭,跑关系是客观真实的。石XX通过微信发送给汪XX的《项目工程内部承包协议》内容是真实的,无论其形式上是真实的还是伪造的,石XX已经与“XX建设集团”达成合作协议是铁定的事实。在汪XX出资之前,石XX已经在跑关系并自己垫付了20多万元,汪XX投资后,该笔资金就进入到石XX控制的资金池,由石XX进行支配,因为与学院领导的前期关系已经处理到位,暂时不需要使用,故石XX用来支付购房款解决燃眉之急。XX学院图书馆综合楼项目分为三期进行招投标,因为第一期价格太低、第二期工程量太小,石XX才没有做,之后石XX一直在继续跑工程,“XX建设集团”也入围了学院的第三期工程,如果不是因为石XX被拘留,可能已经开始了第三期工程的施工,实现了汪XX的投资目的。

2、汪XX没有陷入错误认识,汪XX相信石XX声称的"有关系",其认为有关系就可以保证拿下工程。汪XX作为正常人,不可能预见不到存在即使有关系也拿不到工程的情形,即使汪XX存在认识错误,也是其自己对权力和关系过于迷信的思维方式导致的,是其自甘冒险的行为,错不在石XX。

3、石XX不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

请求法院宣告被告人石XX无罪。

三、案件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石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达135万元,其行为构成诈骗罪,且数额特别巨大。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综合考虑被告人石XX的犯罪事实、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本院决定对被告人石XX不予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对石XX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判决如下:被告人石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 2023-04-24
  •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 被告
  • 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
陈晓伟律师
您是否要咨询陈晓伟律师
5.0分服务:1795人执业:16年
陈晓伟律师
11101200****7751 执业认证
  •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主任
  • 刑事辩护
  • 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20号院正大中心2号楼19-25层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
  • 137 1817 3119
  • 13718173119
保存到相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