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2)黑1222民初200号
原告:艾X,男,1987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洪梅,黑龙江XX律师。
被告:崔XX,男,1993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
原告艾X诉被告崔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调解。
艾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之间 的买卖合同;2 .判令被告立即返还货款人民币本金31,600.00元;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于2021年通过玩游戏认识,被告向原告推荐手游项 目,并承诺只要开机运行就有收益,经磋商,原告向被告支 付培训费及购买40部手机的费用共计31,600.00元,原告收 到手机后,在试运行过程中发现手机需要有人实时操作才能 获取收益,无法达到被告的承诺,原告无法获得收益,与被告多次协商未果。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
下协议:
一、被告崔XX于2022年5月9日前返还原告艾X手机及相关设备款项共计15,000.00元;
二、案件受理费590.00元,减半收取计295.00元,由原告艾X自愿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