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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李XX委托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合同事务
  • (2022)鲁0781民初21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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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0781民初2143号
原告:李X,女,汉族,1995年11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江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爽,山东XX律师。
被告:李XX,男,1993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州市。
原告李X与被告李XX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XX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李XX立即偿还李X57300元;2.判令李XX支付利息(以573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计算);3.判令李XX支付李X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暂计10000元(律师费、交通费);4.本案一切诉讼费用由李XX负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10月,李X与李XX经朋友介绍相识。李XX自称曾经就职于韩国某整容医院,可以介绍李X前往韩国进行整容手术。李X由于工作原因,对自己的面容要求较高,希望可以提高自身气质和颜值,便根据李XX要求,通过银行卡、支付宝等方式多次向李XX支付前往韩国进行整容手术的各项费用,包括办理签证、机票、住宿、手术费用等共计57300元。但李XX至今未为李X联系手术事宜,李X于2022年1月起多次要求李XX返还各项费用,李XX亦承诺尽快返还,但以各种理由推脱至今,李XX该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三条规定,李X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公正审理。
李XX未出庭,也未提交答辩意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李X是本院(2022)鲁0781民初2136号案件原告邹XX的助理。2021年7月,李X(微信号:L****f)与李XX(微信号:k****8)通过微信取得联系。2021年10月至12月,双方通过微信商定,由李XX代办李X前往韩国整容涉及的整容、签证、交通费、住宿、押金等事项。2021年10月25日,李X向李XX在XXX开立的账户********中转账52300元,同年11月23日,李X通过支付宝向李XX转账5000元,共计向李XX支付费用57300元。2022年1月24日,李X通过在微信上向李XX发送52300元和5000元的转账截图,李XX回复:“知道了OK”。李X:“到现在还是很相信你,希望你不会辜负我们已就相信你。”李XX:“嗯好。看30号就知道了,不会辜负你们对我的信任”。(2022)鲁0781民初2136号案件中,邹XX通过微信与李XX联系,聊天内容为:邹XX:“你先把我朋友的全部还给她”,李XX:“嗯嗯。你们钱不会少一分的。我要是不给早就不回了是吧,也不会身份证给你。千万不要担心”。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九条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本案中,李XX与李X通过微信联系,李XX接受李X的委托,为李X代办在韩国进行整容的住宿、医院联系确定等一切事宜,案涉委托合同的订立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故案涉委托合同成立并生效。合同生效后,李X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宝转账等方式向李XX支付了包括押金、房租、手术费等在内的与代办事宜相关的款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第五百六十六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2022年1月24日,因李X未能实际赴韩,双方微信进行沟通,李XX同意退还李X已经向其支付的款项,退还款项含有解除合同的意思,故双方已于2022年1月24日协商解除案涉委托合同。合同解除后,李XX有及时退还相关款项的义务,李XX对李X向其支付的款项数额进行了确认,故李X请求李XX偿还5730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合同解除后,李XX未及时偿还李X57300元,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四十六条规定:“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本案中,李X主张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受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逾期还款损失,符合上述规定,本院予以支持,逾期还款损失计算为:以573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受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2022年1月25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
关于李X请求李XX支付维权合理费用的问题。就律师费问题,该费用是因李XX违约而给李X固有利益造成的损害,须实际支出给费用,但李X仅提交了发票和委托合同,未提交支付凭证,不能证实其实际支出了该费用,本院不予支持。就交通费问题,李X仅提交了手机订票截图打印件,未提交机票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不能证实其实际支出该费用,故本院不予支持。就住宿费、误工费问题,李X未提交证据证实其实际支出,故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五百六十六条、第六百四十六条、第九百一十九条、第九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李XX向李X返还573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李XX赔偿李X逾期付款损失(以573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受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2022年1月25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同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款项一并付清;
三、驳回李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87元,案件申请费695元,均由李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项在亮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王XX
书 记 员 郭XX
附言: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应当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高消费以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存在转移、隐匿、毁损财产或其他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2022-08-25
  • 青州市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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