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被告与原告于2010年6月4日就购买位于花城XX道XX花园商品房之买卖事项,签订《广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就房屋价款、房屋交付、房屋办证事项作如下约定:合同第三、四条:原告购买的商品房为现房,门牌地址为XX房,用途为车位。合同第七条:被告同意原告一次性付款,在2010年6月4日前支付全部房价款,总金额38万元。合同附件七《本合同补充协议》第9条:被告应当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60天内到房地产登记机构为原告办妥产权登记。被告逾期办证的,从逾期之日起,未满一年的,以一年总额不超过已付房款的1%为基数,按照实际迟延天数向原告支付违约金。每满一年被告按已付房款的1%赔偿原告损失,并将原告已付房款退还给原告。根据上述约定,被告应自双方签订合同之日,2010年6月4日起360天内,即2011年5月30日前为原告办妥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并交付。但原告实际上却于2013年9月24日才取得上述房地产权证书,与合同约定之办理房地产权登记时间,已迟延达880日。依据合同法及相关法律之规定,被告应承担违约责任。鉴于原告已付全部房款共计38万元,被告应按合同第十条之约定,向原告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共计9162元。为此,原告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9162元(以总房款38万元为本金,自2011年5月30日起计至2013年9月24日,按照每年1%计算,共逾期880天)。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
案件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被告广州XX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6XXX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