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浙0205民初4385号
原告(反诉被告):彭XX,女,1998年9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上蔡县,现住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珏辉,北京XX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宁波XX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长兴XX托管7862(商务托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XXXX0205MA2J55WX2J。
法定代表人:毛XX,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北京XX律师。
原告彭XX与被告宁波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期间XX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经审查,本院予以受理并决定与本诉并案审理,2023年2越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彭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珏辉、被告XX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毛XX、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到庭参加了诉讼。经庭外调解无果,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彭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1.解除原告于2021年10月9日与被告签订的合作协议;2.被告支付直播服务费21645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7月16日原告彭XX与被告应聘,应聘为前台工作,7月20日在公司建议下原告开展直播业务,但8月25日公司未按照口头约定发放7月提成,9月25日经催讨,公司表示扣押发放直播提成,2021年10月9日在扣押直播提成的前提下,要求原告签署合作协议,合作协议签订后,最终也只发放了8月提成,7月至今未给。后原告按照协议要求完成表演任务,被告承诺按照有效流水的35%支付直播服务费,自2021年12月至今被告应支付21645元,但被告至今未付。特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庭审中,原告明确诉讼请求主张尚未发放的提成为2021年12月、2022年3月、4月、5月。
被告XX公司答辩称,一、同意解除合同,但不存在双方协商一致解除的情形,原告于2021年7月16日入职,2022年1月15日离职,3月25日前后再次复职,双方继续履行协议,是原告违反竞业禁止条款义务在外站直播违约在先,被告有权扣押直播服务费,原告提起诉讼,被告也同意解除合同,但认为系原告违约在先,对此被告已提出反诉;二、原告主张的直播服务费包含有被告为提高原告人气,烘托气氛而支出的费用,该部分费用应予以扣除,根据合同约定原告应得的直播服务费分成比例为有效流水的30%即17237.6元,已经预支1000元,被告未付直播费用仅为16237.6元。综上恳请依法裁判。
反诉原告XX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反诉被告支付违约金500000元;2.诉讼费由反诉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彭XX在XX公司从事网络直播业务,双方于2021年10月9日签订《合作协议》协议期限为2021年7月19日至2023年7月18日,协议约定乙方只能在甲方所有或有权开播的平台担任艺人;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未经甲方允许到其他平台进行演艺,甲方有权取消乙方艺人资格并要求乙方赔偿甲方的损失;乙方认可,甲方依据本协议向乙方支付的报酬已经包括了保密及竞业禁止的费用。本协议解除或终止后2年内,未经甲方书面允许不得以任何形式在演艺平台、网站进行开播且不得从事艺人表演、经纪相关行业经营活动,如上述问题出现,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500000元的违约金,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全部损失的,甲方有权继续追偿。反诉原告发现被告在其他平台网站直播,已构成根本违约,故诉至法院。
反诉被告彭XX答辩称,首先,反诉原告违约发放提成,无权主张违约责任;其次,反诉原告所称的在外站直播是2022年8月,当时双方并没有签订书面协议,并且案涉协议是在反诉原告将提成押月发放的前提下签的,即使协议签订后反诉原告也没有按约定发放提成,2022年1月15日反诉被告向原告提出辞职,反诉原告同意并于2022年1月23日将被告移出工作群,反诉被告在被原告移出工作群之后3月份才在外站直播,即使反诉被告在3月份又复职了,双方也没有重签合同,即使按原合同,主张的违约金也明显过高,综上,恳请驳回反诉原告诉请。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宁波市俊雅网络传媒有限公司合作协议》、彭XX与毛XX微信聊天记录截图、主播“倾城-依沫”直播后台数据、抖音号“忘”直播页面截图,经当事人双方质证,对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上述证据真实性亦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经审理,本院查明事实如下:
2021年7月,彭XX以前台职务应聘至XX公司,入职后即开始学习直播,后以“倾城-依沫”的主播昵称(cc号393XXXX8701)在XX公司合作的网易CC平台直播。
同年10月9日,XX公司(甲方)与彭XX(乙方)签订《宁波市俊雅网络传媒有限公司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约定如下内容:第一条合同有效期自2021年7月19日至2023年7月18日。第二条甲方权利义务……甲方有权对乙方行为实施监督、管理……甲方负责线下设备维护、提供线下艺人工作环境。第三条乙方权利义务1.乙方享有按协议约定要求及时间收取直播演艺服务费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责任和义务,2.乙方只能在甲方所有或有权开播的平台担任艺人……9.乙方提前终止协议须提前30日提交书面申请,经甲方同意,一个月后签署解约协议,方可解约,未经甲方允许,艺人不得无故停播,如上述问题出现,甲方有权不予发放尚未发放的报酬、提成且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第五条业绩考核及待遇,直播平台的官方分成百分比:5.1、网易CC直播服务费基础分成比例为有效流水的30%;税金由甲方承担……5.3、每月有效直播时长26天156小时,5.4、艺人未满足每月最低有效时长26天156小时,则当月流水分成比例下调10%……5.6、服务费均于考核的次月25日前发放,如遇节假日顺延。第六条违约责任1.乙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未经甲方允许到其他平台进行演绎,甲方有权取消乙方艺人资格并要求乙方赔偿甲方的损失……4.乙方认可,甲方依据本协议向乙方支付的报酬已经包括了保密及竞业禁止的费用。本协议解除或终止后2年内,未经甲方书面允许不得以任何形式在演艺平台、网站进行开播且不得从事艺人表演、经纪相关行业经营活动,如上述问题出现,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50万元的违约金,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全部损失的,甲方有权继续追偿。合同还对争议管辖等其他内容进行了约定。双方在合同上盖章、签名。
庭审中双方确认,彭XX于2022年1月15日离职停播,3月26日复播,开始复播后未重新签订合同。另确认,根据CC平台系统后台数据核算,彭XX2021年12月、2022年3月、4月、5月的流水(已根据C币流水转换为人民币)明细如下表,最终用以核算工资的有效流水为下表中的流水减公司扶持流水。
月份 | 流水(元) | 公司扶持流水(元) | 月开播有效天数(天) | 月开播总时长 |
12 | 44525.4 | 656.6 | 29 | 169小时58分55秒 |
3 | 7116.2 | 6 | 23小时51分1秒 | |
4 | 8295.6 | 1004.2 | 26 | 161小时52分56秒 |
5 | 1896.5 | 4 | 23小时55分2秒 | |
合计 | 61833.7 | 1660.8 |
彭XX确认于2021年8月、2022年3月25日至30日期间以昵称“忘”在抖音平台直播。
另查明,根据XX公司法定代表人毛XX与彭XX的微信聊谈记录,2021年11月17日,彭XX要求核对工资明细,毛XX“又不是不能算,官方跟我算的,普通,旅行,祈福,套娃等等点数都是不同,跟你没有一毛钱关系,我给你们的点数都是一刀切的,38个点,除开3个点的税点,就是35按照我刚才给你的方法,减掉爵位守护,你基本就可以算出来,你跟我核对明细的意义在哪?……”,彭XX“我不知道怎么算我就想看一下自己心里有个数……”,毛XX“官方给我的明细跟你没有一毛钱关系,那是跟我算的,因为每个礼物的价值不同,提点也不同,而我给你的就是一刀切的点数,就是按照后台的流水除开爵位跟守护,你自己一算就知道”,在11月17日双方后续微信聊天中,毛XX截取后台数据为例,向彭XX演示提成计算方法:后台数据除开爵位跟守护减掉公司扶持乘以2是有效流水(截图数字为289212.6),再乘以扣税后的35%提点(截图数字为101224.41),并告知彭XX“你的工资明细都是在你的后台数据,这个算法很简单,自己一算就明白,这是我第四次告诉你该怎么办算自己的提成,希望下次你能自己算明白……我预支或提前发放给你的提成是71224元整结算,工资发放日是每月25日,押月发放,官方数据是次月结算,那么最后发放你的提成剩余还有30000元整结算”。2022年1月4日,彭XX因生病手术之需向毛XX询问十一月份工资能否先结算,毛XX“官方都拖到2月20日结算,我这里也没有多余的资金提前给你结算”。2022年1月15日,彭XX因身体原因向毛XX申请辞职停播,毛XX回复“这么正式干嘛”并让其好好休息,1月22人毛XX通知彭XX将其移出群(工作群)了,彭XX询问“老板你现在把我移除群聊什么意思?现在工资也没结给我,合同也没有给我解(除)掉,那目前为止我还是你的员工对吧”,毛XX“你已经离职了我把你移出去了啊,只要你不在CC播你去任何平台我都不会计较……合同是有效合同,但是我不会去在乎你去其他平台多说句不好听一点的,这个算是我们讲人情,那么公司到点结也不会少你一分,那么你已经离职,我同意离职,那么就是说你已经就是跟公司没有合作关系了,那我把你移出去……你不用多想,我这份合同对你唯一的限制就是你在CC这个平台里面就无法直播,如果说正常其他工会的话,可能会限制你所有的平台都去直播这一块,但是我这边,反正别的也不说了,这个东西我不限制你,然后你只要不在CC上面播就可以了……我这边反正给你总结这么几点,第一个你该得利益我会给你,第二你的合同肯定是要等这个到期结束,因为这个是为了限制你在其他平台播,这个是经济合同,合约都是这样子的,但是我不限制你在CC以外的平台播,这个是我口头答应你的,那个给你发的语音就可以作为证据,对我同意的,但CC这块我肯定是要做出限制的”。2022年2月22日,毛XX向彭XX转账20000元,双方确认2021年11月工资结算完毕。2022年2月22日至3月9日,双方协商彭XX复播事宜并商定于3月26日复播,毛XX并提前向平台报备主播号回归。3月25日,彭XX“我拿保底的话没有动力,我觉得还是拿我原来的提点,不要保底30个点实在太少了听着都没有动力,就是四月份正式开始播的话,不管是播多少,然后我就是不要保底,只拿那个提点”,毛XX“你原先的提点就是阶梯式的往上涨,那么你说的那个提点是指多少个点。这样子,我觉得我唯一能接受的,你不要保底,可以,你就从35%起,税点算你自己的三个点,那每个人都这样子的,我不可能说你跟大家搞什么特例,因为公司要开没有任何人有特例的,你因为不要保底,我对员工也有个交代,因为是不拿保底的,所以她直接从35个点起,然后税点当然大家都一样,每个人都要缴三个点税点”。2022年5月1日,彭XX询问2021年12月的工资何时发,毛XX告知要靠后面直播的流水去解12月份冻结的钱,5月25日可以拿到三月份和四月份的钱。5月2日,毛XX预支彭XX1000元。5月4日,毛XX发送彭XX在抖音直播的视频,并于5月5日告知公司决定将所有东西交给律师处理诉讼解决,提成发放也放在内。彭XX“本人一直按照公司要求完成直播任务和工作,但是公司从去年十二月以来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押月给付提成,如果公司一直不履行义务我觉得也没必要合作了”,毛XX“第一你没有说清楚问题,没有提前半个月提出离职,第二你说的是病假也未在元宵后回来,第三没人不给你发,只要你完成有效直播,官方会一分不少发给你,最后你到外站直播的行为,侵犯到了公司权益,公司将会对你提起诉讼,至于你的提成就算官方不发放给你,公司也会在诉讼过后,按照合同内规定支付提成”。
本案庭审中,当事人双方对解除案涉《合作协议》无异议,但对彭XX主张案涉《合作协议》系2022年1月15日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存有争议。对此,本院认为,根据查明的彭XX与毛XX的持续聊天记录,彭XX虽于2022年1月15日向毛XX提出离职,毛XX亦表示同意并于1月22日将其移出工作群,但案涉《合作协议》对于乙方提前解约有“乙方提前终止协议须提前30日提交书面申请,经甲方同意,一个月后签署解约协议,方可解约”的约定,自2022年1月15日彭XX提出提前解约、毛XX亦表示同意后,双方并未在一个月后签订书面解约协议,相反又于2022年2月22日至3月9日,协商复播事宜并商定彭XX于3月26日复播,故彭XX关于双方已于2022年1月15日协商一致解除案涉《合作协议》的主张,与合同约定的解约形式不符,但双方因提成发放与违约责任承担等问题致使本案成讼后,对于彭XX解除合同的诉请,XX公司表示同意,应认定双方于诉讼中达成解约的合意,本院认定案涉《合作协议》于2022年2月9日解除。
在解除案涉《合作协议》的基础上,双方对于XX公司应向彭XX发放的2021年12月、2022年3月、4月及5月的提成金额以及彭XX在合同期内在抖音直播是否构成违约及如构成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存有争议。
关于XX公司应向彭XX发放的提成金额,庭审中双方均确认按CC后台数据认定流水,彭XX亦认可公司扶持流水在后台数据流水中扣除后作为计算提成基数的有效流水,故本院结合双方确认的后台数据及公司扶持流水,认定彭XX2021年12月、2022年3月、4月及5月的有效流水为60172.9元(总流水61833.7-公司扶持流水1660.8)。彭XX主张提成系按照有效流水的35%发放,XX公司辩称合同约定提成比例为有效流水的30%,应按合同约定计算。对此,本院认为,案涉《合作协议》第五条虽约定有提成比例,但结合彭XX与毛XX自2021年11月至2022年3月期间的微信聊天记录,前述30%的计提比例应系保底提成,彭XX与XX公司实际是以35%的比例核算提成,经查明彭XX于2022年5月预支1000元,应在提成金额中予以扣除,故对于XX公司应向彭XX支付的2021年12月、2022年3月、4月及5月的提成,根据已查明的有效流水认定为20060.5(60172.9*35%-1000)元。
关于彭XX在合同期内在抖音直播是否构成违约及如构成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问题,本院认为,首先,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解除权人得以在合同因违约解除时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XX公司在履约过程中并未按约定的“考核次月25日前”向彭XX发放提成,从双方聊天记录来看,彭XX2021年11月的直播提成直至2022年2月22日才发放完毕,庭审中XX公司虽抗辩案涉诉争月份的提成不存在迟延发放,实际是平台系统考核就是押月进行、彭XX还存在2022年1月停播、3月复播,系统对主播账号恢复后数据统计也需要时间等,但并未举证证明提成超过约定发放期限系因平台系统考核所致,XX公司另抗辩因彭XX在外站直播的违约行为,XX公司有权暂扣提成,对此,经查案涉《合作协议》虽在第三条第2条、第六条第1条约定“乙方只能在甲方所有或有权开播的平台担任艺人”、“乙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未经甲方允许到其他平台进行演绎,甲方有权取消乙方艺人资格并要求乙方赔偿甲方的损失”,但根据彭XX与毛XX的微信聊天记录,毛XX已于2022年1月22日向彭XX承诺对于其在CC平台以外平台的直播行为不予限制,应视为XX公司已对双方约定的违约情形进行了变更,且在双方微信聊天记录中,彭XX催促发放提成时,毛XX从未提及因彭XX在抖音直播违反约定公司将提成予以暂扣,故对XX公司相关抗辩意见不予采纳。综上,XX公司并不是享有解除权的一方当事人,无权向彭XX主张违约责任;此外,XX公司在反诉中系援引案涉《合作协议》第六条第4条主张彭XX承担违约金500000元,经查,该条系双方基于保密和竞业禁止对于合同解除或终止后2年内,乙方在外站直播行为的违约责任约定,该约定并不适用于本案诉争的彭XX在合同期内在抖音直播行为的责任承担问题。综上,对于XX公司主张彭XX构成违约并应承担违约金500000元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彭XX与宁波XX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于2023年2月9日解除;
二、宁波XX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彭XX支付2021年12月、2022年3月、4月及5月的提成共计20060.5元(已扣除预支的1000元);
三、驳回彭XX的其他本诉诉讼请求;
四、驳回宁波XX公司的全部反诉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170.5元,由宁波XX公司承担156元,由彭XX承担14.5元;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00元,由宁波XX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于蕾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三日
代书记员 张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