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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中介完成居间服务却收不到佣金,起诉后法院支持诉讼请求

  • 债权债务
  • (2021)粤0402民初5770号
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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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合同是双方权利义务的重要凭证,在无其他证据的情况下,以书面合同为准。双方均应当诚信履行契约,而不得逃避义务。

案件详情



       案情简介

第三人XX公司于2020年11月初,受被告委托,为其位于广州市花都区XX号房屋(以下简称案涉房屋)出售事宜提供居间服务。第三人在促成被告与案涉房屋买受人徐X、第三人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当天,第三人与被告签订了《佣金酬劳支付承诺保证协议书》。该协议书约定佣金酬劳为56000元,由被告先支付50%佣金,过户当天由被告全部付清。后第三人依约完成了该房屋出售的居间服务。然被告只向第三人支付佣金酬劳20000元,剩余佣金36000元,经第三人多次催促,被告仍拒不支付。2021年1月30日,原告与第三人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约定第三人将其对被告享有的追索案涉房屋剩余佣金酬劳、向法院提起诉讼、以及追索因诉讼而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误工费等费用的一切合同权利转让给原告,后原告将该债权转让情况通知了被告,并要求被告向原告付款,但被告未予理会。原告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求判如所请。

       办案经过

被告李X辩称:我是李X,女,1962年生人,年近60岁,于2020年11月18号出售了一套位于广州市XX独栋别墅,首先我共签了二份合同,中介公司只给了我一份,关于第二份合同你并没有给我。关于合同中的几个问题:一、关于第一份合同《房屋买卖合同》我要重点说明几个问题:1.房屋买卖合同第十条:关于中介服务费为什么是空白,这么重要的条款为什么不让我在正规合同上填写清楚,我当时还特意想在空白处划一笔,被中介(刘XX)拦住了,担心被有心人改写,拿到这份合同我还特意看了一下。2.在清远和广州XX都房屋中介服务费一般是卖方是1%,买方是2%,如果是现金交易没有贷款的买方也是1%;这一点我在放盘给中介的时候就被告知了。因此你在正式合同里如果写明2%,我怎么会签字。3.《佣金酬劳支付承诺保证协议书》空白处大部分都是有人事先手工填写好的,我只签了名字和名字后面的那句话。您完全应该让我在正式《房屋买卖合同》中介费一栏里填写下金额,这样就不会对我造成误导。4.房屋买卖合同是我和清远XX房产代理有限公司共同签署的,并且中介人就是该房产代理公司的法人刘XX,为什么要债权转让同属一个公司的个人何XX,并且清远XX房产代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就把原来公司更名为清远XX公司。我错在没能浏览一下全部文件,在5分多钟的时间里签了那么多文件,2021年年2月1号将债权转让给何追XX,第二天(2021年2月3号),签名按手印。误在本该出现在正规合同中的条款,被巧妙的放在另一份不起眼的文件里,我签了字。
二、第二份合同《广州市存量房买卖合同》你根本就没给我,在这份合同中也有几个问题向您请教:1.在《存量房买卖合同》中第六条税费问题,“甲乙双方按各付各税方式缴交税费,这个空是你们先填好的,可是实际情况是买家承担全部税费,为什么这么重要的问题在合同中出现错误。你知道税费是多少钱吗?近10万的税费,怎么到我这关键条款不是就填错就是漏填呢?2.房屋里的全部家私家电我都留给了乙方,他第一次来看房看见的东西,我没带走一样,全套沙发茶几,餐台配6椅,餐边柜,柜式空调,可是合同里是不带家私家电的这不是明显的错误吗?在这两份合同中有几处于事实明显不符,我当时都没看清,心想只要我280万实收,其他部分中介公司需要调整的地方我就不管了。写在最后:身为房屋中介代理应该做到“诚实,公平,公正”您做到了吗?



       案件结果

 

本院认为,被告李X与第三人XX公司就案涉房产销售形成中介合同关系,《佣金酬劳支付承诺保证协议书》对佣金的金额和支付安排进行了约定,该约定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亦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
被告李X主张案涉《房屋买卖合同》没有约定佣金及按照一般交易佣金的承担方式来分析,被告李X不应承担佣金支付责任。但在因本案中,被告李X出具了《佣金酬劳支付承诺保证协议书》,对其应承担的佣金予以明确,被告李X关于不应承担佣金的意见不成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第三人XX公司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中介服务义务,于2021年1月5日将案涉房屋售出,李X已收到280万购房款,则李X应当按照《佣金酬劳支付承诺保证协议书》的约定向XX公司支付56000元佣金。截至本案立案之日,第三人XX公司已收取佣金20000元,李XX欠36000元未支付。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中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本案中,李X在《佣金酬劳支付承诺保证协议书》中声明:若违约不履行、不支付佣金支付酬劳承诺保证协议书所签署相对应金额,XX公司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误工费等费用由李X承担。XX公司(甲方)与何XX(乙方)订立的《债权转让协议》约定XX公司将其对李X享有的债权全部转让给何XX,并约定“本协议所述债权系指甲方依与李X签订的《佣金酬劳支付承诺保证协议书》约定,对李X享有的追索剩余佣金酬劳、向法院提起诉讼、以及追索因诉讼而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误工费等费用的一切合同权利”。
因本案中不存在不得转让债权的情形,债权人XX公司亦向债务人李X送达了债权转让通知,债权转让行为有效,故原告何XX取得对李X的债权,债权范围为欠付的36000元佣金,以及为追索欠付佣金支付的5000元律师费。被告李X应向原告支付上述两项款项,本院支持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
另外,被告李X逾期未付上述佣金36000元,造成利息损失,何XX诉请李X支付以36000元为本金、自2021年1月6日起至被告实际全部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四十五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三条、第九百六十一条、第九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何XX支付佣金酬劳36000元,以及逾期付款利息(以36000元为本金、自2021年1月6日起至被告实际全部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李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何XX支付律师费5000元。



       

  • 2021-05-29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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