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张X来自湖南省新田县,于2021年3月4日入职东莞市一家通风降温科技有限公司任职为中工,公司没有依法为张X缴纳社会保险,也没有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张X最后工作至2022年2月24日,双方协商解除了劳动关系。
张X认为,公司未与张X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没有缴纳社会保险,已经严重侵犯了他的合法权益,遂到广东展豪事务所委托笔者代理,要求公司赔偿二倍工资及高温津贴。笔者于2022年5月12日向仲裁庭申请两个请求,分别如下:
1、请求裁决公司向张X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间的二倍工资差额63907元;
2、请求裁决公司向张X支付2021年6月至10月高温津贴1500元;
东莞XX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XX山湖仲裁庭裁决公司支付二倍工资56957.06元,高温津贴1500元;公司不服,提起一审。公司认为,张X是在工作一年过后才申请劳动仲裁,明显超过了仲裁时效,不应支持二倍工资。
【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张X于2022年5月12日申请劳动仲裁,那么,2021年5月12日至2022年2月24日期间的二倍工资差额并没有超过时效。
判决公司需要向张X支付二倍工资55457.06元,高温津贴300元。
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实务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故,张X于2022年5月12日申请仲裁,可以在这个时间倒回去追一年之内的二倍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