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刘X、苏X、郭X、耿X某伙同他人于2017年至2020年间在某大厦5 层,以XX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义,假借投资生态环境科学技术研究等项目的方式,通过举办宣讲会、口口相传、网络推广等方式向不特定主体公开宣传,与温XX等集资参与人签订《信用咨询与管理服务合同》,承诺高额返息,变相吸收资金。经审计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6000万余元。其中刘X参与非法吸收资金人民币5000 余万元,郭X参与非法吸收资金人民币3000余万元,苏X参与非法吸收资金人民币1900余万元,耿X某参与非法吸收资金人民币300余万元(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0余万元)。刘X、郭X均于2021年1月21日被查获归案,苏X于2021年3月28日被查获归案,耿X某于2021年3月26日被查获归案。刘X、苏X、郭X的家属分别代为退赔人民币40万元、27.779 万元、35万元。
二、辩护策略
律师接受委托后,通过和家属的沟通,了解大概的事情,但是详细案件信息,需要去看守所询问刘X。通过看守所会见刘X,详细了解了事情经过,主要包括,刘X在公司中的职位?具体做哪些工作?公司的运营模式是什么?怎么和投资者宣传?是否承诺一定期限内给予固定回报?自己参与吸收的投资者人数是多少?吸收的金额是多少?是否已经全部归投资者的钱款?怎么到案的?
通过以上几个问题,律师对刘X的行为有了初步的了解,检察院阶段阅卷后,通过阅卷,然后又向刘X核实了一些问题,然后律师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1、本案系单位犯罪;
2、刘X在共同犯罪中属于从犯;
3、刘X有退赔情节;
综合以上情节,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三、案件结果
法院采纳了辩护人部分辩护意见,刘X属于从犯,认罪认罚,退赔违法所得,对其从轻处罚。
刘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